抚州市新农合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380元
2月8日记者从市卫生部门获悉,今年抚州市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380元,个人缴费标准提升至每人每年90元。
抚州市参合管理坚持政府组织、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原则。持有抚州市农业户口的公民应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任职期间列入参合对象。新生儿出生当年,其父母等家庭成员已按规定参合的,凭户口簿或出生证明等材料免费办理参合手续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参合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重复享受待遇。
抚州市2004年底启动新农合工作以来,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水平不断提高。2005年,全市人均筹资标准为35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为20元,农民自缴费用为15元;2012年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29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240元,农民自缴费用为50元;2013年人均筹资标准升至34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280元,农民自缴费用为60元。2014年人均筹资标准进一步升至39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320元,农民自缴费用为70元。今年,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380元,个人缴费标准提升至每人每年90元。
在缴费标准提升的同时,对参合患者的保障水平也明显提高。在门诊统筹补偿方面,参合人员在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70%。参合人员在本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纳入门诊统筹范围,其医药费用按40%比例补偿。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
在住院补偿方面,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只设立一个补偿比例,其中乡级90%、县级80%、市级55%、省级50%,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40%。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至10万元。
在门诊大病补偿方面,抚州市将精神病、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病(二期及以上)、慢性肾病、脑卒中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癫痫、重症肌无力、恶性肿瘤、甲亢、类风湿性关节炎等17类疾病列入门诊大病补偿范围。门诊大病的补偿比例为40%,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为3000元。
在重大疾病保障补偿方面,抚州市扩大了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范围,自今年1月1日起,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纳入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范围。同时,贫困家庭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手术,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尿毒症困难患者血透,农村儿童先心病、白血病等已实施免费救治的疾病补偿不受封顶线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