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娟:儿子16套房老父却无房住 合理吗?

13.07.2015  12:22

  一个月来,81岁的崔师傅感到极度的无助和悲凉,崔师傅在西窑头村租了一间十几平方米的民房,屋内很简陋,月租金300元。他养有4儿1女,4个儿子16套房,但4个儿子非但不好好赡养父亲,甚至连房子都不给住。(7月11日《华商报》)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但在农村,解决这类问题却有一个习俗,就是“谁受益,谁赡养”。小时候,父母对子女的付出是无私的,然而等到子女要赡养父母的时候,缺要求有偿的。子女得到益处才会赡养老人,这合理么?

  人生在世,莫以善小而不为,而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作为一个人最基本的道德底线。父母对子女有养育之恩,子女不能做到孝敬父母,就是“不善”不知感恩的表现。崔师傅租房住已一个月时间,其余三个儿子却均不愿接受他。每个人都要变老,都有失去劳动力、需要人照料的时候,将心比心,难道等到崔师傅的儿子们都老去了,他们不希望也不需要子女的照顾吗?孟子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意思是在赡养孝敬自己的长辈时不应忘记其他与自己没有亲缘关系的老人。然乌鸦尚知反哺,4个儿子共有16套房,怎能将自己的亲生父亲拒之门外?

  子女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定义务。我国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刑法等多个法律规定了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个方面;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老人原本就是本身天经地义的事情,非得用法律来约束,强制子女执行赡养义务,不得不说是一种悲哀。

  农村养老问题并不少见。2014年黑龙江八旬老母打官司状告五子女不赡养,今年7月5日凌晨,邓州市刘集镇刘集村80岁五保老人刘梦先被发现吊死在该村面粉厂大铁门上,崔师傅落到如此境地,不外乎分家析产、婆媳矛盾、子女推诿、传统养老思想僵化等几大方面因素。重资财,薄父母,不成人子。笔者认为,按照“谁受益,谁赡养”的习俗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实为不应也不妥。如果子女们的经济条件较差,那么按照这样的习俗处理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子女们可以支撑父母的赡养义务,实在不应这样推诿。父母养育孩子无私奉献,为何子女赡养父母就要先得益,才赡养呢?

  不论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该赡养老人,不要让老人无家可归。父母与子女,是至亲至爱的骨肉相连,不是冷冰冰的商品交换。不是“谁受益,谁赡养”,而是“谁赡养,谁受益”:家庭和睦,就有天伦之乐,就会感到幸福美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