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前女友签分手合约 反悔拒赔4.4万分手费

20.01.2014  13:14

        因拒绝履行“分手合约”,张先生被王女士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张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张先生自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止,每月给付王女士4000元,共计4.8万元的判决。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08年相识,2010年开始同居生活,后因发生矛盾而分手。去年3月,两人签订合约,约定张先生每月给付王女士四千元作为分手费给付一年,共计四万八千元整。次日,张先生按双方签字认可的字据内容给付了王女士一个月的费用4000元。后王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由于张先生拒绝履行协议并拒绝支付后续的费用,请求判令王先生履行协议,给付4.4万元。

        一审败诉后,张先生提出上诉。市二中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张先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记者 颜斐)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