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死婴复活”调查:一名婴儿的“被弃轨迹”

22.11.2013  22:35

   合肥“死婴复活”事件追问:生命“复活”之哭,能否终结“病重弃儿”之痛?

  日前发生在合肥的一起“死婴复活”事件,“撞击”着公众的心。目前事件的原因已查明:管床医生将处于医学“假死”状态的重病婴儿误诊死亡,护工未留意即送至殡仪馆。处理结果也已出:当事医生行医执照被吊销,当事护工被开除。

  一切看似尘埃落定,但一个更为冰冷的事实被呈现:事发前一周,婴儿家长已弃他而去,至今不愿露面。当事医院仅今年以来,就收治了39名被遗弃的“重病弃儿”。

   从新生到“死亡”,一名婴儿的“被弃轨迹

  10月9日,皖北某县一对李姓夫妇生下了一名男婴,刚出生就发现患有重病。10月28日,男婴被送到安徽省立儿童医院,诊断患有新生儿肺炎、先天性双侧后鼻孔闭锁、早产儿脑损伤。

  “患儿病情危重,我们抗感染治疗肺炎,同时静脉高营养输液,但孩子仍几次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安徽省立儿童医院新生儿科相关负责人介绍。

  然而,患儿的父亲在向上海的一名专家咨询后,在11月12日主动签字放弃治疗,提出将来尸体由医院处理、不留骨灰,结清费用后离开,将患儿留在了医院。

  “类似情况,大部分家长会继续治疗,或把孩子抱回家。像这种父母执意放弃的,我们的做法是接着治,能治好的送儿童福利院,治不好的也直到生命终结。”安徽省立儿童医院新生儿科相关负责人介绍,11月12日之后,医院继续给患儿治疗、喂食。

  11月18日下午,管床医生发现患儿面色青紫、心跳呼吸停止,在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填写了死亡证明。

  19日,患儿作为“尸体”,在病房里静静度过了一天。20日早晨,当值护工将患儿与另外两具婴儿尸体送至合肥市殡仪馆后离开。殡仪馆工作人员发现,患儿发出微弱的啼哭声,察看后拨打120,医院紧急将患儿接回救治。

   病重弃儿”现象趋于严重

  “死婴复活”事件发生后,安徽省立儿童医院联系这名患儿的父亲,他仍然坚持放弃治疗的态度,并拒绝露面。

  “从法律意义上说,放弃治疗是违法和无效的,更涉嫌遗弃。而从伦理的角度来说,不管是健康还是疾病,不管是婚生还是非婚生,不管是否计划外生育,只要这些孩子存在,他们都具有生存的权利,他们都有着生命的尊严,任何人包括父母都不能剥夺。”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姚炜耀说。

  记者从安徽省立儿童医院重症监护科了解到,该院每年都会收治不少被遗弃的重病儿。“有的放在医院门口、病区内,有的是入院一段时间后父母悄悄走掉。”该科一名医生介绍,仅今年以来全院已收治重病弃儿39名,垫付费用90多万元。“其中一个骨髓造血障碍的孩子我们已经治了5个多月,下一步骨髓移植需要30多万元,医院准备出一部分,再利用医保和社会募捐解决。

  在我国不少地方,重病儿被遗弃的现象并不鲜见。据报道,北京儿童医院周边每年都能发现弃婴100多人,江西省儿童医院新生儿外科一年收治重病弃儿四五十人。

  据了解,高额医疗费用是患儿被遗弃的原因之一,但随着近年来医保制度的逐渐完善,这方面压力已有所缓解。如安徽省从2010年起开展儿童大病救助试点,14岁以下、患有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农村儿童,医疗费用最高可报销90%。

  “一部分家长是担心孩子会有后遗症,不愿付出长期抚养成本,医院往往成为他们‘甩包袱’的地方。”安徽一位不愿具名的医生介绍。

   病重弃儿”问题如何破解?

  目前,这名“大难不死”的患儿正在接受救治,安徽省卫生厅日前责成安徽省立儿童医院做出深刻检查,吊销经治医生査某执业医师证书,对相关当事人行政处分。但越来越多的声音在质疑遗弃病儿的父母:谁给了父母遗弃的权利,遗弃子女该当何罪?

  法律人士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犯有遗弃罪。但现实中,很少有父母会因为遗弃未成年子女而被追究责任,量刑也偏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孔维钊认为,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将遗弃罪落在实处,否则不仅法律的严肃性和惩罚性荡然无存,过低的成本也将纵容遗弃病儿现象多发。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者叶承芳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过分倚重亲属监护、忽视国家监护的弊端已经暴露无遗。以“国家监护主义”理论为基础重构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已成为学界共识。

  专家建议,对于家长确实无力承担治疗职责,或家长因遗弃罪服刑等情况,我国可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快建立以民政、卫生、教育、社区等为构成的国家监护体系,合力给被遗弃病儿的治疗、成长构筑一张“可靠的网”。(记者徐海涛、周畅)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