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法院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维护未成年被告人权益
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时,如果父母因路途遥远或其他原因不能到司法机关参与诉讼,将由代理“父母”参与讯问和审判。近日,兴国县法院在审判未成年人张某盗窃一案中,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益。
“合适成年人”亮相法庭
2013年5月,17岁的张某两次到邻居家看电视,分别趁邻居熟睡或外出干活之机,到其卧室盗取银行存折一本及写有存折密码的纸条,而后从银行提取现金3300元和转账2万元到自己的银行卡内。
承办法官了解到,张某的母亲十多年前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张某的父亲在外务工,明确表示拒绝出庭。承办法官为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减少和消除案件中因法定代理人缺位,给未成年人心理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张某所在的村委会取得了联系,该村指派党支部书记李某作为“合适成年人”出庭。据悉,这是该院首例“合适成年人”参加庭审案件。同时,该院为张某指定了辩护人。
此前,张某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期一年执行。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前罪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维护未成年被告人权益
“‘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昨日,该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推行‘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可以有效防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发生;同时,‘合适成年人’可以通过沟通,消除未成年人的焦虑、害怕、迷茫情绪,帮助其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心。”在法定代理人、其他监护人、其他成年近亲属均不能到庭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法院将情况记录在卷,经过相应程序,通知合适的成年人出庭,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可有效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益。(杨青 记者杨海涛)
来源: 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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