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完善国土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7.02.2016  18:09

近日,吉安市局出台《吉安市国土资源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告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秩序,加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明确对在吉安市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交易、从事国土资源开发和利用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以及缺失诚信等行为进行记录并公告。记录及公告的内容为不良行为当事人名称、不良行为及认定依据、记录时间、公告机关和公告期限。其中对涉及未经依法批准违法用地或违法勘察、开采矿产资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在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竞买活动中围标串标,因自身原因闲置土地满两年等不良行为,公告期限为2年;对涉及提供虚假资质、身份等证明材料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竞买致使竞买结果无效,拒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致使竞买结果无效,拒不缴纳出让价款致使出让人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矿业权出让合同》,因自身原因闲置土地一年以上未满两年拒缴土地闲置费等不良行为,公告期限为1年;对涉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等应依法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因逾期缴交土地、矿产出让价款形成违约金等不良行为,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至当事人足额缴清相关费用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