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获地方立法权

23.11.2015  16:47

  11月20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九江、景德镇、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并正式公布实施。我市成功跻身立法法修改后全省首批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之列,从11月20日起可以对本市范围内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此前,我省除南昌市原来已经有地方立法权外,其他10个设区的市尚未行使这项职权。

  我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之后,可以制定更加切合地方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中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为我市的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