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少华:同命同价是一个社会最起码的公平

26.05.2015  13:00

  工友不慎落水,河南小伙和另外一名东北工友一起挺身而出,舍己救人,但最终两人都没能上岸。事发后,起初无人问津。后来,当地信访部门介入后,施工方才出面协商补偿事宜。但施工方律师的说法,令死者家属心寒,东北小伙因是城市户口可补偿40万,而河南小伙因是农村户口仅能补偿19万。(5月25日大河报)

  我们常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生活在那里,贫穷还是富贵,生命都是一样的珍贵,享受到的法律权益和责任都应该也必须是一样的。但是现在,同样的公民,同在一个国家和社会,更是为了同一样的事件而牺牲了,但到最后他们能够享受到的生命权益却有天壤之别。城市生命40万,农村生命19万,也就是说城市人的一条命“价值”比农村人的两条命还多。生命都得不到同样的尊重,还怎么去奢谈法律的公平公正,社会的公平正义?

  生命是宝贵的,生命对于我们任何人都只有一次,因此,不管从宪法的角度还是从我们社会的公序良俗来说,生命都应该是公平的。但这两条生命牺牲后,当地在赔偿问题上却认为“身份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同”。因为那名东北工友是城市户口,所以施工方补助40多万,而这位王超杰是农村户口,根据农民收入来核算,只能补助19万多。对这样的补偿尽管王超杰的家人满腹委屈,但当地施工方却还振振有词,甚至有据可查。

  分析一下这些“生命不同价”的理由就能看出,他们推崇的实际上是一种“身份的价值”,而并不是“生命本身的价值”。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因为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都是同样的宝贵的。而现在就是因为生在城市,因为地区差别的不同,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相比起来,往往能创造和得到更多的经济价值,也就是有更高的“含金量”,于是“身价”就高了。连最宝贵也是最基本的生命都不能“同命同价”,还谈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提倡“尊重生命”,现在面对城市人和农村人却是两种不同的尊重法,这岂不是矛盾?

  生命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人权。让生命得到同样的尊重,也就是“同命同价”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公平。这种亵渎生命的“同命不同价”现象之所以一再发生,除了城乡差别在一些人心里根深蒂固之外,更主要的是我们国家的一些政策规定还存在着一些空子,一些政策方面还有“擦边球”可打。因此,要让生命获得尊严,就必须坚决的堵住这方面漏洞,也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框架下,我们的生命没有高低贵贱,更没有地域差别、城乡之分,这是对生命的尊重,更是一个社会最起码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