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县法院:结婚不共同生活 法院调解离婚并返还彩礼

13.06.2014  18:48

  “这样的结果对我们双方都是一种解脱。”“不把彩礼钱还给他我自己心里也过意不去。”被告赵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完字后说。6月10日,新建县人民法院乐化法庭法庭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经调解,原、被告同意离婚并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35000元。

  原、被告于201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4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赵某与前夫育有一子。原、被告登记后,被告赵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同住,也拒绝和原告一起生活。原告为结婚支付被告赵某父母彩礼钱35000元,因为彩礼钱是向亲戚接的,支付财礼造成原告家庭经济因难。

  案件受理后,该庭法官及时与被告赵某取得了联系,并详细了解整个案件的情况。原来,被告是外地人,常年在外打工,儿子也在打工地的学校就读,所以导致原、被告在结婚后无法共同生活。得知这一情况后,法官耐心地询问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被告表示同意和原告离婚。至于彩礼钱,被告也同意还,但是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希望可以分期支付。

  经过调解,原、被告同意离婚,被告分期支付原告彩礼钱35000元,一年内付清。至此,调解结束了双方尴尬的婚姻,同时也解决了原告生活上的困难。(黄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