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酒后开父亲车肇事逃逸 父子共同赔偿受害人

01.11.2013  16:13

  儿子曾因酒后开车被暂扣驾照,酒后又开着父亲的车上路撞了人,因父亲的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开发区法院判决由其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部分与儿子承担连带责任。

  老战是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村民,2010年将购买的私家车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是一直没有投保交强险。2013年4月30日晚上10点左右,老战将车借给儿子小战使用,此时,小战曾经因为酒后驾驶,被暂扣驾驶证。

  这次小战又喝了酒,驾车沿大连路由东向西行驶,与前方顺向行驶的薄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小战看到情况不妙,弃车逃逸。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经现场勘察,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薄某诉至法院要求小战父子俩共同赔偿其损失8万多元。

  2013年6月,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规定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系强制性质,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义务,老战作为私家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依照规定给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老战没有投保交强险,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第三者无法在事故发生后获得保险公司赔偿,车主老战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老战明知该车未投保交强险,还将该车借给被暂扣驾驶证的儿子酒后驾驶导致发生事故,存在过错,故应对薄某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承担的赔偿款项与儿子小战负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201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老战违反机动车辆应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致使受害人不能获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故其应与借用人小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徐国安 刘洋)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