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不告而别 台一女子被判还720万台币

04.12.2013  19:27

  中新网12月4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陈姓男子将卖屋所得720万元(新台币,下同)交给女友保管,不料婚后不久,女方竟不告而别。台“最高法院”今天判决女方应返还720万元。

  法院判决指出,陈男与黄姓女子交往,在2010年论及婚嫁,不但按月把薪水汇给女方,还将卖屋所得720万元交给女友保管,结婚宴客还去蜜月旅行,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女方不久就不告而别。

  陈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女方还钱,女方则说这笔钱是单纯赠与,男方不能举证证明有寄托关系。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审理认为,两人关系应该适用一般夫妻间财产使用。

  合议庭认为,这笔钱是负担家务供两造共同家庭生活所需的生活费,陈男转汇款项都是基于共同家庭生活,因此移交财物给黄女管理,判决女方应将720万元还给男方。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