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斌案第八天 辩护律师庭批公诉人太年轻

31.12.2014  10:58

 

  

  

  30日周文斌案已经进入庭审第八天,公诉方继续宣读证人证词及被告人周文斌本人的供述,举证周文斌在南昌大学新校区工程承建中曾经多次收受承建商龚某共380万元现金贿赂。面对公诉人举证,周文斌庭审现场全盘否认,称供述全是自己虚构编造的,而周文斌的辩护律师更是在现场“炮轰”公诉人太年轻,称其提供的证据可以拿回去烧掉,并要求立即启动非法证据排查。

  30日下午4点左右,由于时间关系,审判长宣布当日庭审结束,下次开庭时间将择日宣布。这意味着“周文斌案”将跨年审理。

   公诉人:

  周文斌受贿380万元关照承建商

  A 设计一系列条件留下想要的承建商

  12月30日,周文斌案已经进入第八天庭审了,记者发现与前几日相比,旁听者少了很多,现场仅有前几排座位被坐满,而原本对周文斌案非常热衷的高校学生一族已经失去了兴趣。同时,记者注意到,开庭前周文斌的辩护律师表情非常轻松。

  庭审开始后,由检察院公诉人举证了被告人周文斌本人于2013年及2014年分别作的三份口供和一份自诉材料,周文斌在供述中承认收受了南昌大学新校区工程承建商龚某(音)贿赂。

  公诉人宣读的材料中称,周文斌交代,他是在南昌大学第一教学楼工程施工过程中与江西洪宇建筑有限公司龚某认识并渐渐熟悉的,而龚某承建第一教学楼是在他来南昌大学之前就已经中标的。周文斌供述中称,龚某为了继续承建南昌大学新校区的更多项目,多次与他进行了不正当的经济往来,而他也通过打招呼等方式,指定龚某承建南昌大学新校区东大门、三栋研究生楼等多个项目。

  周文斌称,他通过制订入围的方式让龚某在南昌大学新校区工程承建中多次中标,主要是通过设定一系列条件,将其他承建商排除在外,留下自己想要的公司。如果还有其他公司符合条件,就通过商务谈判的方式确定想要关照的承建商。

  B 7次共受贿380万元现金

  随后,公诉人又详细宣读了周文斌三次的供述材料。

  据周文斌供述,2004年春节前几天,龚某打电话请他去南昌市洪都北大道一家大酒店吃饭,希望学校以后有什么项目能多关照他,并希望他出面帮忙让学校多支付一些工程款项给他,饭后送了一箱芒果和一箱蛇果,并说芒果很好吃,让周文斌自己留着吃。周文斌称,回去后打开芒果箱子发现里面装的是50万元现金,他便将芒果箱放在昌大老校区南区的办公楼办公室文件柜中,后移到昌大老区北区办公室衣柜中,最后这笔钱被其用于投资。

  2005年春节前的一个下午,龚某打电话约周文斌去南昌彭家桥附近的名人大酒店吃饭,龚某希望学校支付一些工程款项,饭后又送给周文斌一箱蓝莓和一箱蛇果,并提醒称蓝莓在南昌很少见,要自己留着吃。周文斌供述,蓝莓箱子内装有50万元现金,10万元1捆共5捆,被他放在南昌大学老校区北区办公室的衣柜内,后用于投资。

  2005年11月的一天下午,龚某打电话约周文斌去南昌市洪都北大道一家饭店吃饭,表示工程款结算较慢,希望他催一催。其后他们聊到新校区研究生三栋公寓的建设,龚某表示想承建,请他关照。饭后龚某又准备了两箱水果,其中一水果箱中装有100万元现金,10万元1捆共10捆。周文斌称将箱子放在南昌大学老校区北区办公室衣柜内,后用于投资。

  2007年初一天中午,龚某联系周文斌称想来南昌大学新校区他的新办公室看看,获得同意后,龚某带着一个较大的纸箱来了,表示箱内是房子的装饰品,为的是感谢周文斌让其承建研究生三栋并希望他催促余款结算,希望加紧拨付学生公寓建设回报款。周文斌供述,箱内是50万元人民币。

  2008年春节前一天下午,龚某约周文斌在红谷滩一酒店吃晚饭,希望他催促学校支付工程余款和回报款,同时协调工程结算工作,加快结算。饭后送给他3箱脐橙,并在一个深红色脐橙箱内装了50万元现金,10万1捆共5捆,当时放在办公室衣柜内,后被其用于投资。

  2009年下半年一天下午,周文斌与龚某在南昌红谷滩拉芳舍酒店见面,龚某希望他让学校不要为难工程结算问题,后给了他一个礼品袋,里面装了50万元现金, 10万1捆共5捆,后被周文斌用于投资和个人或家庭支出。

  2011年1月的一天,龚某约周文斌在红角洲一间会所吃饭,希望学校支付工程尾款。饭后龚某再次送给周文斌一箱脐橙,箱内装了30万元现金。

  C 8位证人指证周文斌收钱“照顾”承建商龚某

  在公诉人宣读的周文斌供词中,周文斌认为龚某送钱主要是为了加深给自己的印象,获得更多昌大新校区建设项目,加快工程款项支付和结算,审计不要太严格。

  周文斌在供词中称,曾经在学校招投标项目上采取制定投标的方式让龚某的公司中标,部分项目未经投标就交给龚某做。在昌大新校区建设资金紧张的时候,周文斌曾经将龚某承建项目作为重点项目,打招呼要求学校相关部门优先、尽早给龚某结款。在支付项目BOT项目(音)回报款上,周文斌让学校相关部门将该项目支出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作为学校经常性开支固定下来,同时还在相关会议上要求学校各相关部门加紧结算进程,在结算问题上不要抓得太紧,过得去就行。

  公诉人接下来又举证了8位证人证言,对周文斌收受380万元贿赂进行指证。

  公诉人首先宣读了周文斌供词中多次出现的龚某的三份供词。龚某称所承建的前湖校区一号教学楼合同造价2481万元,最后审计结算2731万余元;生命理科楼合同中标价8792万余元,结算价8862万余元;研究生公寓1、2、3号公寓楼,工程签了两个合同,合同造价5780万元,没有经过招投标,从2007年2月到2012年9月,南昌大学共支付6841.2万元;南昌大学前湖校区东大门,以红谷建设集团(音)名义签订合同,合同造价45万元,后因增加环境工程,总工程造价为85万元。龚某称送给周文斌的钱都来自工程款项,而且都是以员工工资和工程材料名目支出。

  第二位证人蒋某口供,他表示,自己和龚某是合作伙伴,但与周文斌不熟,主要是通过龚某多次送钱给周文斌求照顾。

  公诉人提供的第三位证人证言来自李某,他表示自己于2006年5月至2013年8月分管南昌大学基建工作。在学校资金紧张的时候,周文斌会出面协调各部门,为一些重大施工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提供便利。周文斌就工程项目多次召集基建、审计、财务开会,希望设计部门和相关负责人予以照顾。

  第四位证人证词来自原南昌大学基建处处长周光文。周光文称,周文斌多次为工程建设特别是工程尾款支付方面召集各部门开会,周文斌特别提出过中国建筑总公司(音)的陈某、汕头建安(音)的李某、江西宏宇建筑公司(音)的龚某、香港一公司(音)的周某等所做项目较大,希望设计部门和相关负责人予以倾斜和照顾。周文斌特别关照过龚某,并曾通过制订招标条件的方式让龚某获得生命理科楼工程的承建资格。

  在之后的几位证人证词中,均指证周文斌为了工程的事召集相关部门开会,要求相关部门要保证重要项目工程款的支付。同时提及周文斌要加快审计龚某所做的工程,在南昌大学资金极为紧张的时候,龚某的项目审计依然比较顺利;一些BT、BOT工程为了赶工期,都是先施工然后补办招标手续。

   周文斌:

  没有对任何一个项目打招呼

  A 没有对任何一个学校项目打招呼

  当公诉人宣读完证人证词后,面对一系列证据,周文斌一概否认,仍称证据是自己迫于压力编的,这些证据都是非法取证得到的,是非法证据。周文斌称自己已经作了无罪辩解,但却遭到了不公正对待,同时指出了几个证人“漏洞”。

  周文斌称,没有和任何一个项目打过招呼,指定入围是希望在众多招标单位中通过提高门槛,指定一些比较好的单位入围重大工程项目,然后再进行招标。

  对于审计,周文斌表示工程都实行了三审制,也就是审计处进行校内决算,然后请省级事务所进行决算,再由审计处进行结算。

  在付款方面,周文斌称由财务处拿出总单子交给分管副校长,然后通过基建处或指挥部拿出分配方案,再让分管副校长签字到财务处,最后才会发钱下来。有时分管副校长不在,才是他签字,但由他签字的情况很少。

  B 水果箱藏钱等供词都是自己编的

  周文斌称行贿过程很多疑点,因为龚某和他没有任何关系,甚至连他办公室都没去过。对方2004年之前已经拿到过一个承建项目,为何要再花钱送给自己,难道是钱多得不得了?周文斌表示,2004年时他根本不认识龚某,对方第一次见面就送50万元现金,难道不怕遭到拒绝?同时表示,第一次送钱对方至少应该有一个详细的送钱计划,而且龚某约自己见面送礼,都应该有文字或者短信记录才行,再说自己一般年底、春节很忙,比较难约。

  周文斌称,龚某以前也行贿过学校其他人,但是金额都比较小,十几二十万元,那是因为他工程事业刚刚起步,才承接了100万元的项目,不可能第一次就送自己50万元这样多,50万元对于当时的龚某来说是非常大的一笔钱,更别提之后一次性送100万元现金给自己,这对于龚某来说简直是巨资。

  在庭审现场,周文斌表示自己供词中所称的芒果、蛇果等水果箱藏钱都是自己编的,所以能够很清楚地说出是什么水果。周文斌称,2008年正好南昌遭受了冰灾,他当时所有工作都是在老校区进行,不可能会跑到红谷滩与龚某见面、吃饭。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周文斌始终强调自己与龚某一点关系都没有,自己一分钱没收过、一滴水也没喝过,并称龚某和蒋某的证词是串供,不能相信。

  另外,周文斌还针对检方指控龚某第二次向其行贿的50万元贿款是用装蓝莓的水果盒装提出质疑,“蓝莓属于浆果,太多放一起容易压坏,保质期短、价格高等因素决定它不可能超市出现大包装。”周文斌认为,一般的蓝莓果盒装50万元现金不符合客观条件。

  C 过问项目工程是在履行校长职责

  周文斌表示,自己确实开过一些会过问工程,但这只是出于一个校长的职责,毕竟这都是学校的项目,如果不按时完成,学校开学后学生们怎么办?所以自己过问是很正常的。

  同时,周文斌称周光文的供述都是被逼的,因为做询问的人员跟对方说周文斌已经交代了1200万元,而周光文则大叫自己做了“傀儡”。周文斌表示,事后纪检工作人员告诉了他,因为周光文交代了很多东西,所以最后减刑了1年,周光文的供述就是有导向性的。

  对于其他证人的证词,周文斌表示没有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均不可靠。

  对于周文斌的自辩,公诉人表示,书证证实了龚某、蒋某的供词相互应证,而龚某的证言与周文斌的供述也基本吻合。对周文斌所提出的龚某行贿会导致“入不敷出”问题,公诉人认为宏宇集团承接造价为1.84亿元的工程项目,其盈利可以想象,不可能存在“入不敷出”的现象。

  针对周文斌提出装蓝莓的盒子装不下50万元现金的质疑,公诉人表示,50万元现金差不多就是6个普通粉笔盒大小,事实上蓝莓除了超市里出现的包装,市场上还有其他的包装,装下6个普通粉笔盒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辩护律师:

  公诉人的举证都是废话

  A 表示公诉人提出的证据都是没有意义的

  辩护律师表示,公诉人提出的证据都是没有意义的,不能证明行贿受贿的事实。公诉人的举证全是没用的,一句话就能讲明,都是废话,整个都是在玩文字游戏,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龚某向周文斌行贿的事实,也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既然龚某向周文斌是行贿,那龚某也是在犯罪,为什么现场只有周文斌被审判,龚某这个人却不来作证,一个行贿一个受贿,却只有一个人被审判,这就不能成立。

  辩护律师现场询问龚某行贿的钱是哪里来的,如果说是从工人工资里出的,那么财务上肯定有账,至少要有从哪个人的工资出的,从财务出纳手里出的,还是通过龚某自己拿的,总要有具体来源。同时,辩护律师对龚某和周文斌见面的地点提出质疑,认为没有任何第三方证据可以支撑。

  辩护律师称,龚某和蒋某所在公司还有6个合伙人,向周文斌行贿380万元为何只有他们两个人,难道其他的合伙人就不知道这380万元?那么龚某是怎么向另外6个大股东说清楚380万元的账目去向?这样的话,整个证据链不完整。

  辩护律师还称,整个案子是人为制造的假案,审判只是走过场。

  B 质疑龚某遭到逼供后才提供证据

  辩护律师质疑公诉人提供的龚某供词是被关在看守所后才录的笔录,询问为何没有对方被抓之前的询问笔录,怀疑龚某是遭到逼供后提供了非法证据。

  辩护律师表示,龚某的所有证词都经不起推敲,每次供词都是很模糊地称几箱水果,自己却根本记不起送了什么,就因为这些都是编的,并要求法庭将证人龚某带来庭审现场,表示自己随便问几个问题就能问出各种漏洞。在庭审现场,辩护律师称周文斌虽然有点啰嗦,但所说的都是一个“被冤屈者的心声”,希望引起法庭重视。

  随后,辩护律师强调被告人周文斌曾经多次为自己作过无罪辩护,但是从来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即使周文斌和辩护律师多次向法庭提出调取,法庭也没有调出来,质疑法庭回避完整的证词。

  C 称公诉人很年轻,证据可以拿回去烧掉

  在洋洋洒洒地为周文斌辩护了半个多小时后,辩护律师竟称四位公诉人“都很年轻”,“不要用嘲笑的眼神”,因为“我比你年龄大”。当审判长提出这是题外话,与本案无关并予以制止后,辩护律师辩称这不是题外话,自己作为一个年长人,就是要起到提醒的作用。

  辩护律师接着又对公诉人说“这样的证据不要拿到法庭上来,这样的证据全部要拿回去烧掉”,表示如果不让证人出庭,审周文斌根本没有意义。同时,辩护律师说龚某行贿380万元根本就是造假,称对方被雪藏了,质问证人龚某在什么地方,并称龚某及其他行贿人另案处理就是在造假案,请求审判长传证人进行发问。

  最后,辩护律师要求调取周文斌被调查的录像、录音、证人出庭指证,所有证据要一份一份地过,不能走形式,否则就是冤案。在庭审现场,辩护律师不断说自己来这里不是为被告人辩护的,而是来帮助法庭调查真相的,并再三请求排除非法证据。

  (记者 张宁江 记者 曾艳 文/图 实习生 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