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李强:新《广告法》的亮点在哪里?

25.05.2015  13:53

  对于虚假广告,尽管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以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章程,各地也纷纷出台规制虚假广告的相关措施,但虚假广告却凭借顽强的生命力始终打而不绝并呈地域性、行业性、规模性蔓延之势,主要集中在医疗服务、保健品、药品、美容等领域,发布的途径呈现多样化,包括传统电视、电台、网络、电信等,虚假广告一度在我国许多地方泛滥成灾。

  随着史上最严《广告法》的修订工作的完成,并于今年9月1日落地实施,有望对虚假、非法广告现象来个釜底抽薪,将彻底堵住虚假广告的生长漏洞。仔细琢磨,可以看出其中的几大亮点。

  亮点一:对虚假广告的认定清晰、合理

  《广告法》中除了对虚假广告常见的“伪装”做了强调之外,还把虚假广告中商品的每个属性都列了出来,比如,提供虚假的商品性能、功能、曾获荣誉等。这一规定能够帮助普通民众识别哪些广告可能是虚假广告,进一步提高人们的防骗、分辨能力。

  亮点二:最高罚款10倍,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经认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都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其中对广告主的处罚最高罚款广告费的10倍,对于不能确定具体广告费用的,处一百万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罚款。目前市级电视台发布一段5秒得广告成本大概在6000元左右,也就是说如果发布的广告是虚假广告,那么必须接受的处罚金额最高可达到6万余元,更别提那些长时段滚动播放的虚假电视购物广告了,相比以前无关痛痒的惩罚力度来说,这次的规定对广告主来说就是真“割肉”,这将很好的打击和遏制违法者的利益冲动,逼着他们在投放广告之前“三思而行”。

   亮点三:收费标准和办法必须公布,促进广告行业阳光化

  众所周知,市场上的虚假广告和违法广告之所以能够横行于民众的视野,祸害广大消费者,主要原因就是缺少公众的监督和社会监督,而规范的行业经营秩序有尚未形成,广告行业的运行几乎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想要遏制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利益冲动、利益交换就必须建机制、立规矩。最新《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必须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通过引入社会监督的一缕阳光,规范制作和发布广告的商人、电视台、网络服务商行为,并且对那些不依法公开的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疑给价格执法部门执法的底气和勇气。

   亮点四:不满十周岁不可代言广告,规范广告代言人制度

  其实很多时候,我们看了一段广告之后,一眼就能分辨出它是虚假广告,但可能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会主动抵制它,因为广告视频中出现了我们喜欢、崇拜的明星、名人等,将会诱导我们去购买推销的产品,这一矛盾心理造成了空前泛滥的明星代言、名人代言现象。新规指出,“代言人不得代言未使用过的产品,更不能为产品做推荐、证明,违者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代言人将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除此,新《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不得代言广告,这给当前童星代言现象踩了一脚急刹车,作为普通的消费者,笔者认为不论是不是明星、名人、抑或是一个普通人,在未深入了解将代言产品的真实情况下,纵有千万理由都不能去盲目做这件事,因为代言不仅涉及个人利益,更牵扯这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亮点五:投诉处理7个工作日完成,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力量

  因广告行业涉及的人员众多、业务关系复杂、广告也数量巨大等因素,作为广告管理部门的工商管理局穷于应付,对数量众多的广告审查难免有所遗漏,监管漏洞频出。新《广告法》的修订将会改变工商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大力鼓励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拓宽监督举报途径,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明确规定投诉处理7个工作日必须完成,这一些列的制度设计都充分表明,只有通过政府、群众、社会等多方面的有利作为才能形成打击虚假广告的合力,进而规范整个广告行业的运行,还观众一个风清气正的银屏享受。

  亮点六:互联网广告一键关闭,警惕虚假广告转移

  随着“互联网+”理念对各行各业的渗透以及良性互联网生态还未形成,我们应警惕虚假广告乘虚而入,借助互联网继续损害消费者利益。新《广告法》中指出,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须确保广告能被一键关闭,可据笔者观察,目前互联网广告还远未达到这一要求,打开一个视频连接首先看到得就是那些令人厌烦的游戏广告、影视广告、肯德基广告等,如果你想关闭广告,不好意思,意味着你要成为网站的付费会员。另外,《广告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力度,这意味着,网络浏览者在9月1日以后若发现不能一键关闭的网络广告情况,就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笔者认为这对改善网络环境、提升浏览感受度将有很大帮助,而且还将逼迫虚假广告无处躲藏,对有效遏制虚假广告发展效果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