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李强:“立案登记”让“立案难”不再难

21.04.2015  11:13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日前已由中央深改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15日正式公诸于众,并将于5月1日实施。意见指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造成“立案难”现象最主要原因是什么,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首先是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基层法院更为突出,许多法官平均每天就要办将近2个案子,广东东莞某法庭法官年人均审结1000余件案件,几乎成了“办案机器”;“五加二”、“白加黑”现象是法官群体的生动写照。重压之下,部分法院不得不“选择性”立案,选择那些短期内可以侦结的案件,对于那些可能耗时长久的案件,法院可能会采取“软拒绝”方式,加大审查程序的冗繁度,拉长立案审核时间,甚至设置一些非法的前置审查要求,拖延了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消磨了当事人的诉讼意愿。

  其次,“立案难”也有相关的制度原因。很多法院均有管辖权,碰到一则案件,部门之间的推诿便导致了“立案难”的发生。我们常常遇到同一诉讼案件,两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原告处于诉讼成本考虑会就近选择受理法院,但部分法院以被告在外地等借口,要求原告到外地法院起诉。这种不负责任行为不仅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而且还拉高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除此,不合理的结案率、执行率考核、信访追责制、也是立案路上的“拦路虎”。

  此外,在我们不断大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保障司法独立公正的道路上,有些地区出现了行政力量“强行”介入公正司法审判的现象,如涉及环境污染、行政机关等社会风险较大的案件往往会被拒之门外。法院迫于当地政府压力,很可能会置当事人合法权益不顾,而劝说原告寻求诉讼途径之外和解方式,这同样也导致“立案难”。

  可见,造成“立案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境亟待破解。如何撬动“立案难”?需依照《规定》的路线寻找解决之道。

  一方面要使法院职能回归到“国家的审判机关”上来,理顺法院和政府的关系,合理定位法院职能。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有限的审判资源,把法官从地方性事务中解脱出来,这样法官可以专注于审判工作,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缩减结案期限。当然,我们也应按照目前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适当补充司法审判执法队伍,充实审判和执行力量。

  对于那些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不科学的制度设计,我们要做好顶层设计,规范考核项目、考核标准、丰富考核内容,以此充分发挥考核制度应有的效用。以切实保障公民诉权为导向,完善案件受理制度、制定灵活、高效、多元的诉讼管辖渠道,加大“推脱”、“推诿”、“扯皮”惩处力度,真正实现“开好门,办好事”。

  当然,由立案审查改为立案登记制度的本意是缩减立案程序,降低立案门槛,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并不是鼓励民众诉讼。笔者认为,如能通过其他调解方式解决的问题就不必进入诉讼程序,这样既可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和心理负担,也可以促进法院建立多元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可谓“双赢”。同时我们还要加强诉讼诚信建设,依法制裁违法滥诉,维护正常立案秩序。该项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碉堡”,将为接下来的全面深化司法制度改革扫清障碍和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