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靖国:治理公路三乱,谁应该“后悔”?

05.12.2013  11:17

  河南永城一辆大货车因超载被当地运政、路政部门相继罚款。当事女车主刘温丽因付不起罚款喝剧毒农药自杀,所幸经抢救性命无虞。时隔半个多月后这个女人却为自己当天的行为很是后悔。更重要的是,把那些部门的人都处罚了、撤职了,得罪了不少人。自己的货车以后还要在这条路上跑,还有还那么多贷款。(12月4日人民网)

  在公路三乱面前,刘温丽是第一个“后悔”的人,但刘温丽的这次“后悔”,却是万般纠结。明明白白的,刘温丽后悔的是------她在公路三乱的权力之下,成了一个“罪人”。她后悔,她以后的运输怎么跑?她担心,她会不会遭遇某种报复?她更担心,她的家庭以后的生计。她的肠子都悔青了,“得罪”了这么多权力部门,她甚至愿意再举债去满足公路三乱的欲望。刘温丽的这次后悔,是一种彻底的呐喊,更代表了一个行业的歇斯底里。刘温丽后悔的叹息中,公路三乱的制度顽疾更值得梳理。

  刘温丽事发后,河南永城已经“后悔”了,甚至也肠子都悔青,为此还处理了很多人。这样的整改、整顿方式,或者这样的治理公路三乱方式,表面上的力度是有的,但对于治理公路三乱的权力泛滥,显然是头疼医头的做法。简单看,刘温丽不喝农药,这个地区的公路三乱肯定是依然如故。仔细看,这更像是一种舆情的灭火。因公路三乱都快闹出人命了,不“灭火”肯定无法向社会交代。

  舆情之后的应急处理,和日常工作的社会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却有连理辩证。日常的社会管理工作扎实了,肯定会减少社会上的突发事件。所以舆情的应急处理,和日常的社会管理应该适度把握,却不能本末倒置,否则会导致更多的舆情。

  治理公路三乱,谁应该“后悔”?显然不能是刘温丽等惧怕公路三乱中权力出笼后的社会受害者,而应该是有关部门的条条框框和社会管理中的乱作为。遵守了公路法,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尊守了交通安全法,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遵守了道路运输条例,违反了城市道路条例。只要是货车司机早晚都是“违法”的现实,无疑已经形成了制度的“迷宫”,无论是管理方,还是被管理方都无所适从,以至于茫然适从。大概也囿于这样的原因,我们喊打公路三乱多年也没有结出什么果子。

  其实,公路三乱的受害者不止刘温丽一个,当然也有永城的路政人员,当然还有被报道的闯卡司机,当然还有其他地方的路政人员。公路三乱这么多年下来,刘温丽的这次“后悔”,是值得庆幸的。尽管这次“后悔”的声音,发自公路三乱的体制之外,也还要庆幸一下。这种认识是难得的。如果没有记错的话,中国物流产业是被国家列为第8大发展行业的。如果国家的重头戏里,公路三乱的问题依然如火如荼的炙手可热,相信一定是这个行业的发展瓶颈,不但影响经济的良性运转,还会波及社会稳定和民生。是不是跟着运输户刘温丽的“后悔”声音,我们都“后悔”一次,清醒一次。而不是简单的用舆情处理的方式,再来处理我们的公路三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