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

21.10.2015  12:01

  新华网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韩洁)财政部20日发布通知,宣布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其中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次调整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如北京,调整后的部级、司局级和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分别为1100元、650元和500元。

  此外,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以大连市为例,淡季部级、司局级和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分别为800元、490元和350元,7至9月旺季上浮20%,部级、司局级和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分别调整为960元、590元和420元。

  旺季上浮比例最多的是拉萨和西宁。以拉萨市为例,淡季部级、司局级和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和350元,6至9月旺季上浮50%,部级、司局级和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分别调整为1200元、750元和530元。

  通知明确,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财政部表示,此次调整旨在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

  财政部要求,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