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6.12.2014  16:37

  本期大讲堂主讲人: 袁曙宏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核心观点

  □ 近代以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治发展的历程,决定了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世界各国法治发展模式和道路的复杂性、多样性,也决定了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 世界是多向度和交融式发展的,各国法治也是多向度和交融式发展的。

  习近平法治语录

  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摘自习近平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摘自习近平对2013年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所作的重要批示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摘自习近平在2013年1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摘自习近平在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摘自习近平在2014年2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和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期、深水区召开的一次专门研究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重要会议。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描绘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总蓝图,作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部署,发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动员令,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宣言和行动纲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总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是《决定》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是实现《决定》的总目标、总蓝图和新部署的路径保证,也是立足我国国情,总结近代以来我国法治发展的曲折历程,借鉴世界各国法治发展的经验教训所作出的唯一正确选择。

  道路的选择

  一国的法治道路总是由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的。我们不能设想,世界上一百多个国情千差万别的主权国家,只能走一条完全一样的法治道路。马克思曾深刻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世界上没有最好的法治道路,只有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

  首先我们应当看到,近代以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治发展的历程,决定了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鸦片战争以后,不少仁人志士为了防止中华民族陷入亡国灭种的危机,纷纷主张变法图强,开始了对中国法治道路的艰辛探索,其中具有进步意义的探索有两次,但每次都很快被反动势力扼杀在摇篮之中。第一次是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维新派,发起戊戌变法,主张用改良的办法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强调“法治主义是今日救世的唯一主义”,力图走一条资产阶级君主立宪道路,但马上被封建专制势力无情镇压。第二次是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发动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力图走一条全盘西化的资产阶级法治道路,但随即遭到彻底失败。先是袁世凯废除约法、推翻共和、复辟帝制,继而北洋政府总统总理频繁更换、政党议会恶性争斗、不断上演宪政闹剧,最后国民党政权更是挂羊头、卖狗肉,以宪政之名、行蒋家王朝军事独裁统治之实。

  只有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及其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才为在新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发展实践充分证明,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才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国情复杂的多民族大国,取得了西方国家数百年才能取得的法治建设辉煌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高度政治共识、行动自觉和工作布局,开辟和发展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世界各国法治发展模式和道路的复杂性、多样性,也决定了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指出:“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具体发展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道路。历史条件的多样性,决定了各国选择发展道路的多样性。”在法治道路的选择上,同样也是如此。以近代最早实现法治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法、美为例,它们三国所走的法治道路就差异很大。英国是近代西方法治的发源地,1215年就颁布了《大宪章》,具有较久远的法治传统,王权一直受到一定制约,从1640年发生资产阶级革命到1688年“光荣革命”形成君主立宪制度,总体上是渐进、妥协、不流血地走向资本主义法治的。法国则与英国不同,中世纪缺乏法治传统,封建王权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当近代新兴资产阶级崛起时国王不愿与之妥协,直至发生了1789年法国大革命,建立了民主共和制度,法国是在暴风骤雨的急剧、反复变革中逐步实现的法治。美国脱胎于英国的殖民地,作为主要由英国移民组成的社区发展而成的联邦制国家,首先在社区就带来了英国法治的传统,继而在州推行法治,直至1787年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才逐步实现联邦法治。其他许多已经实现法治或正在成功推进法治的国家,也无一不是选择了一条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而像埃及、乌克兰、菲律宾等国家,政治混乱、经济停滞、民生凋敝、社会动荡,究其原因主要就在于脱离具体国情、盲目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民主法治模式。

  所以说,一国的法治道路总是由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的。我们不能设想,世界上一百多个国情千差万别的主权国家,只能走一条完全一样的法治道路。马克思曾深刻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世界上没有最好的法治道路,只有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

  坚持的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决定着我国法治的性质、方向、命运。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始终不渝遵循五项重要原则。这5项原则既是对我国法治发展主要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本内涵的精辟概括,对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决定着我国法治的性质、方向、命运。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始终不渝遵循以下五项重要原则。这五项原则既是对我国法治发展主要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本内涵的精辟概括,对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方向。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第一位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我们说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党与法治的关系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应当看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不能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也是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本质的区别。我们要清醒认识到,一些敌对势力或政治异见人士鼓吹和宣扬“西方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其要害就是质疑、削弱和否定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一些人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等似是而非的命题,发出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噪音,不是政治上的糊涂,就是别有用心。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清醒和政治定力,从理论上主动澄清和驳斥把党与法、党的政策与法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始终坚持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

  坚持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就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真正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法维护人民权益。这是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最主要目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人民是依法治国的本体和力量源泉。我们说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要明确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强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深厚的力量源泉存在于人民之中。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翁的法律地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首先要切实保障人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要最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抓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加快形成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体系,保证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坚决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公平正义的向往和追求,让每个公民都在法治的阳光下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三是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普遍行为规范,是全体中国人民都必须严格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必须具有最高权威,成为不能逾越的红线和底线,这是建设法治中国的突出标志。有句话说得好,“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这值得每个人警醒!《决定》强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在13亿多人口的中国,如果宪法法律没有权威和尊严,治国安邦就会失去依据,公民行为就会失去规范,公平正义就会失去标准,政治就不可能清明,社会就不可能和谐,人心就不可能稳定,党和国家就不可能长治久安。要做到宪法法律具有权威,就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实现不是人对法律有权威,而是法律对每个人都有权威。要切实做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信仰法律和敬畏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四是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法律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法律是一种硬约束,是外在“他律”,道德是一种软约束,是内在“自律”,两者具有相融性和共生性。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使全体人民都能促进正义和美德的制度。中华民族是一个崇德重德的民族,以孔子的“为政以德”“仁者爱人”“仁政”等儒家仁爱伦理为基础,形成了我国古代“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德治”政治传统,其中蕴含的以德正己、以德利民、以德养廉、以德立功等“德政”思想,是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精华,值得我们今天认真借鉴和汲取。在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我们既要克服“法律万能”的观念,看到道德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没有道德支撑的法律是无法实施和遵守的法律,仅靠法律调整、不靠道德调整的社会将是各方面关系极其紧张的社会;又要克服“法律虚无”的观念,看到法治是道德建设的保障,规定着社会主流道德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决定着道德实现的程度,同时现代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的范围要远大于道德调整和规范的范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形成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现代公民意识,同步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治文明程度。

  五是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但决不照抄照搬。法治是人类智慧的共同结晶,是现代文明的制度基石。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的行为,是古今中外的共同方法。一部人类法治发展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世界不同国家和民族法律文化相互借鉴、激荡、交融和促进的历史。没有唯我独尊、夜郎自大的最好,只有兼收并蓄、博采众长的更好。世界是多向度和交融式发展的,各国法治也是多向度和交融式发展的。我们要在古老而年轻的中华大地上建设法治中国,当然不能数典忘祖和封闭僵化,当然需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世界各国的一切有益法治成果和经验,但基本前提是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自己的法治经验,适应自己的法治需求,创新自己的法治举措,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决不能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那样的话,不仅会造成水土不服、消化不良,而且会出现根本的方向性、道路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