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省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环鄱阳湖水域成品油市场监管建设项目单位的通知

28.10.2015  16:08

  

  赣商务办秩序字〔2015〕152号

  

各有关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2015年江西省商贸发展资金实施方案》(赣商务财函〔2015〕69号)和《江西省商务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赣商务办字〔2015〕13号)要求以及江西省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经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确定以下单位作为省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环鄱阳湖水域成品油市场监管建设项目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省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单位

  对2015年确定的省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单位以“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资金支持,每个单位15万元,用于购置执法装备等。项目单位名单如下:

  九江市:

  1.德安县商业管理办公室 15万元

  2.彭泽县商业管理办公室 15万元

  3.都昌县商业管理办公室 15万元

  上饶市:

  4.弋阳县商务局 15万元

  5.万年县商务局 15万元

  宜春市:

  6.靖安县商务局 15万元

  赣州市:

  7.章贡区商务局 15万元

  8.兴国县商务局 15万元

  吉安市:

  9.井冈山市商务局 15万元

  二、支持环鄱阳湖水域成品油市场监管建设。

  支持南昌、九江、上饶等3个设区市(含所辖的沿湖县、市、区)以及共青城市、鄱阳县等2个省直管试点县开展鄱阳湖水域成品油市场监管,资金用于购置适用于水上执法所需器材装备,租用船只以及水上执法宣传费用等。项目单位分别是:

  南昌: 南昌市商务局 5万元

  进贤县商业贸易局 4万元

  新建县商业局 4万元

  南昌县商务局 4万元。

  九江: 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 6万元

  星子县商业管理办公室 4万元

  永修县商务局 4万元

  都昌县商业管理办公室 5万元

  庐山区商业管理办公室 4万元

  共青城市商业管理办公室 4万元

  湖口县商业管理办公室 4万元

  上饶: 上饶市商务局 5万元

  鄱阳县商务局 4万元

  万年县商务局 4万元

  余干县商务局 4万元

  三、资金使用程序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商务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赣商务办字[2015]13号)要求,对项目实施单位的建设情况及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报省商务厅备案后,正式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四、资金使用要求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检查设备到位、信息费发放和其他经费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二)确保专款专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与财政部门会同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否则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江西省商务厅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