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管理的通知
赣食药监药化生产〔2015〕54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3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2015年第10号),2015年4月29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46号),现将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督促生产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尽快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定点生产手续。2015年9月1日后,未取得定点生产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和糖浆剂,下同)。
二、监督生产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自2015年5月1日起,不得向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已销售的,责令召回。
三、请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存量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进行统计、备案,监督其销售流向,按规定售完为止。如药品有效期届满仍未售完,责令并现场监督企业销毁。统计或销毁情况应立即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自2015年5月1日起,医疗机构从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应索取企业向设区市局备案的证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管理和使用。
附件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2015年第10号)
附件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46号) 赣食药监药化生产〔2015〕54 号 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管理的通知.doc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