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哄抢,不能只当道德判官(评论员随笔)

02.09.2015  12:39
原标题:面对哄抢,不能只当道德判官(评论员随笔)

一旦心理群体形成,个人的道德操守往往让位于群体的非理性行为,呈现出群体性的道德失范、法律失守

刚刚过去的8月,几起哄抢事件让人瞠目结舌。

河南境内,货车侧翻,20吨苹果散落一地,附近村民哄抢一空。山东境内,运禽车侧翻,附近村民很快成了数万只小鸡的主人。陕西境内,一辆卡车洒落硫矿粉,近百人误把矿粉当金子,占有欲大爆发。河北境内,一家公司的300多亩梨园,村民迅速把它变成了自家的果园。

这样的事件让人感到羞耻,但令人疑惑的是,类似行为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都曾出现,似乎与当地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没有特别紧密的联系。据报道,在英国,一起交通事故致使当铺的珠宝散落一地,不少人便开始哄抢,而不顾事故是否有人受伤。在美国,一辆押款车遗落一袋子钞票,超过10万美元散落街头,路过者见状纷纷上前据为己有。

社会心理学从心理群体事件的角度来看待这些案例。有心理学家认为,哄抢者构成的群体是典型的心理群体。在这个群体中,个人的道德操守往往让位于群体的非理性行为,呈现出群体性的道德失范、法律失守。从成为心理群体的一员开始,博学之士便和白痴一起失去了观察能力。一些人往往要到这个心理群体解散之后,冷静下来,才发觉自己的行为参与是多么荒谬不堪。

我们常讲到的“破窗效应”,认为环境会对人们产生某种暗示性和诱导性,可以部分地解释一些人的哄抢心理成因。当一切井然有序时,需要有巨大的勇气才可能去破坏这种秩序。但当事故等发生导致财物散落时,极少数的个体道德有亏,或者爱占小便宜,或者有“吃大户”想法,或者认为财物落在公地上其所有权就可以重新分配,一旦他把这种心理付诸行动,就很容易触发人们的从众心理,导致心理群体的形成。

由此可见,第一个人的行为,甚至决定了整个心理群体的行为走向。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律要对首要分子予以严惩的原因所在。然而,法律更多的是一种事后惩戒,对于遏制现实中这种心理群体的形成,作用相对有限。

正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对于置身其中的个体而言,如果有人及时站出来制止哄抢行为,对于导引心理群体向理性转化至关重要。正如心理学家所言,“有时只消一句悦耳的言辞或一个被及时唤醒的形象,便可以阻止群体最血腥的暴行。

现实生活中的类似事件,让我们看到了心理群体中这个第一人的力量所在。去年2月9日的江苏盐城市街头,失主的两万元钱随风飘散,一位银行会计发现后立即号召大家帮他捡一下,一些顾客便加入了捡钱队伍,最终大家都毫不犹豫地把钱交给了失主。显然,在第一时间发出这种关键明确的信息,对于形成理性的心理群体,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毫无疑问,哄抢是一种违法行为,体现出来的群体道德令人汗颜,但我们不能止于道德的批判和谴责。把握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才能有效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正如一首歌唱的“从迷到悟有多远?一念之间”,成为振臂一呼、维护秩序的第一人,我们就可能让事件的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

《 人民日报 》( 2015年09月02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