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商事制度改革的网络监管工作思考

23.07.2018  11:20

  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公司登记规则,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推进登记制度便利化。一系列改革举措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国内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市场经济不断繁荣,改革成效毋庸置疑。截止2018年3月,我国市场主体达到1个亿,五年来增加了70%以上。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面,重点体现在市场主体监管由“事前审批”向“事中监管”转变。2014年国务院出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信用约束机制。随后国务院先后修订、出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工商总局配套出台《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一系列法规规章的出台,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制度日趋完善。

一、网络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在网络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部分网络经营企业错误认为政府简政放权就是放任企业的行为,因而不主动履行应尽的诚信义务,由此产生的违法违规现象凸显。网络交易因其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等特点,一方面为企业降低成本、灵活经营提供了便利,网络经济持续繁荣;另一方面也为企业虚假登记、违法经营提供了便利,近年来在网络市场监管过程中,经营企业因登记地址不符等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现象普遍,由此引发一系列监管工作难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平台纠纷案件管辖适用难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施行多年以来,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网店),基本已能做到依法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但网店登记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相分离,甚至因规模较小而无固定或独立经营场所的现象普遍存在,对此类网店监管地域管辖权的适用进退维谷。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店发生违法行为可由平台住所地工商部门管辖,也可移交网店住所地工商部门处理。面对海量的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只能将案件线索对外移送,2017年对外移送网络案件线索占受理案件总量的三分之二。但有相当部分移送案件,在遇到网店登记地址无法取得联系时,接受移交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仍会将案件重新移回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如此反复一方面浪费大量时间和执法资源,另一方面也使案件处理程序更为复杂。

(二)网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处理难

在前述对外移交情形下,网店住所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登记地址无法取得联系,或发现其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移回文书中通常建议我局责令平台关闭网店。但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只能采取信用约束手段,在部分事项上对其资格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除非同时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符合《公司法》规定六个月以上未经营的,方能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现实中,网店往往仅是登记地址信息不实,却仍正常从事网络经营活动。因此,责令平台关闭网店并无法律依据,平台一般也不予配合。如何处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网店,是网络市场监管中遇到的又一个难题。

(三)网络执法办案调查取证难

网络市场监管突破了传统“片区”模式,在平台数以百万计的网店中调查企业违法信息,对监管部门来说无异于大海捞针。加之网络交易中电子证据本就难以采集和固定,一方面消费者维权意识、维权能力不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养成留存网页截图等证据材料的习惯,另一方面网络交易全过程都以电子数据为依托,变化快、流动性强且易删改。因此,网络市场监管中,执法人员无法通过日常巡查和实地调查获取网店违法经营信息,只能依靠平台信息资源共享。传统做法是受理网络投诉后,逐件向平台发函调取相关证据信息,如此取证的内容和时间完全依赖平台的配合,实践中取证周期长且信息不全,效果很不理想。

(四)平台争议处理规则执行难

目前各大平台均有自成体系的交易规则,如淘宝、天猫都制订有详尽的平台规则,其中包括针对网络交易纠纷的平台争议处理规则。正在立法审议中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也明确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构建网络交易平台规则是大势所趋。就性质而言,平台规则属于商事自治规范,司法裁判中只有在法律出现漏洞或合同约定不明时才能补充适用。但在网络市场监管实践中,对网络消费纠纷处理结果发生争议时,平台往往以自身规则为由,拒绝配合监管部门采取处理措施,导致纠纷解决陷入僵局。

二、余杭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处置现状

余杭区作为天猫、淘宝平台所在地,网络消费投诉数量大、增速快。在商事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紧密围绕“宽进严管”的改革方向,积极贯彻“以网管网、依法管网”理念,努力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提升监管维权效率,努力优化完善网络消费维权工作,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

(一)网络交易纠纷处理情况

2017年,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计受理各种途径的网络消费投诉举报204106件,总量首次突破20万件,占全国总量一半以上。较去年总量增长23.74%,对比过去三年85.96%、65.36%、155.77%的增幅,呈明显下降趋势。

由于网络消费投诉举报总量不断攀升,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智慧网监、红盾云桥、异地协作等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案件线索输出能力大幅提高,2017年对外移送案件线索137276件,同比增长122.14%,继续高位增长。

(二)网络违法案件查办情况

2017年,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网络行政处罚330起,累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29.38万元,涉及违法主体303个。

其中,查处广告违法案件171起,占比51.28%,罚没689314.49元;查处食品安全案件20起,大多为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行为,罚没529421.34元,查处产品质量案件12起,罚没60154.58元。

三、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探索

(一)推进网络快速办案系统建设

网络监管,技术先行。为提高网络案件执法效能,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上线 “互联网行政执法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网络案件从案源登记、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处罚执行全程网络化、人工智能化操作。主要包括四大功能:一是辅助执法,系统能通过大数据查询当事人经营信息、信用记录、类似案件的处理纪录,辅助执法人员分析案情、研判定性,实现网络快速办案。二是高效便民,系统能快速采集固定电子证据,自动生成行政执法文书,并通过线上通知、送达、反馈,企业“一次也不用跑”。三是快速办案,系统通过数据分析快速区分不同案件,对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过失行为,工商部门即时告知,企业即时纠正、即时反馈,对严重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制止,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四是宣传普法,系统通过交流互动宣传普法,线上答复案件举报人,高效、快速答疑解惑,并对相关行为分析、聚类、解剖,为经营者教育提供在线课堂。

(二)优化多方协同治理平台机制

通过多方合力,不断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净化网络市场大环境。一是统筹电商平台、市场监管、司法机关等各方力量,运用平台自管、人民调解、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式,充分发挥网络交易纠纷在线调解平台优势。二是加强政企信息资源共享,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加强大数据综合分析,整合平台投诉、消费维权、工商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等数据资源,研究构建大数据网络市场监管模型。三是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网络交易平台共同针对特定的商家进行辅导、劝诫等纠纷预防行动,还可以在纠纷异常预警后,联合采取行动,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形成政企联合治理的典范和标杆。

(三)提高网络监管人员业务水平

网络市场是新兴事物,网络市场监管要求我们突破传统监管模式,不断运用新手段、新技术提高监管水平,这就需要我们的监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提升监管能力。一是要学习法律法规,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工商总局关于电子取证的规定等网络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明确工商部门在网络监管中的职责、知晓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了解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二是要学习高科技监管手段,熟练掌握现场取证手段、高科技提取手段,提高执法办案技能;三是要学习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网络市场监管队伍中积极推广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不断提升“互联网+监管”信息化业务水平。

(四)加强网络企业信用宣传防范

一是注重创新舆论宣传方式,利用网络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市场监管相关政策,强化网络市场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的意识。二是加强引导,提高群众防范意识。针对一些不法分子以开公司、办企业为名,行洗钱、诈骗的现象,教育群众与对方交易时要先了解对方实力,必要时要到相关部门查询企业出资情况、经营情况等。三是加大指导,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举报机制,设立有奖举报机制,激发公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曝光,不断加大媒体对违法经营行为的干预力度,引起社会关注,达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