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 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17.06.2015 11:48
本文来源: 人民网
记者6月16日从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我市出台相关文件,以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6月16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赣州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一个月,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交付方案和应急预案。
对于市民所关注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商品房项目应该取得哪些文件、手续,《通知》进行了详细规定。商品房项目应完成规划、消防、园林等专项验收,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并备案,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后,方能交付使用。开发项目因工程进度等原因不能按期交房的,开发企业应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延期交付原因、整改措施及拟交房时间,并在售楼部或项目现场贴出相关公告,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报告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外,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如物业服务费、装修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等),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记者赖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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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015 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