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运喜:办错案不道歉是轻慢法律和民权

07.08.2015  10:44

  因为冤案,蒋小兵(化名)被关押了21天。此案经广东省公安厅刑事复议,认定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未依法进行审查”,“违法行使侦查职权,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赔偿请求人采取拘留措施”,应当对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目前,5689.56元的国家赔偿已经到位。但警方的道歉一直未能兑现。(8月6日《广州日报》)

  警方办错案,对当事人造成了人身、精神损害,上级明确要求采取适当方式赔礼道歉。然而,办案分局却无人开口,迟迟等不来一句真诚的道歉。笔者认为,这是明显的轻慢法律和民权,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蔑视,是对民权的粗暴践踏。决定机关应当责令办案警方立即对当事人公开道歉,为当事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既然,此案被认定为冤案,就说明此案的办理是存在问题的,办案警方有责任道歉,为当事人洗清冤屈。据报道,此案经广东省公安厅依法复议后认定为冤案,指出对当事人“未依法进行审查”,“违反行使侦查职权,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赔偿请求人采取拘留措施”。道歉虽不可能挽回当事人损失,但至少表明了警方的态度,表达了有错就改的诚意。

  然而,负责办理此案的南城分局却一直未有任何道歉表示。分局负责人表示,案子的情况比较复杂,如何恢复名誉、怎样赔礼道歉都是个问题。笔者不明白,此案到底复杂在哪里,道歉难在哪里。即使有领导异动,前任领导办错案,后任领导道歉,这也不叫背黑锅呀。因为,这不是领导个人的道歉,而是代表警方的道歉。而且,由后任领导替前任领导的错误道歉,不是更能证明该领导的为民情怀吗?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的执法宗旨、执法理念。如果警方办错案后,连一句真诚的道歉都没有,试问警察的“”在哪里,执法的“”在何处?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坦言:“尽管国家赔偿法有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当事人固执地要一句道歉。对于不少当事人而言,能重获自由就已经谢天谢地了。”这话更让笔者糊涂了:警方办错案,理所当然要依法纠错,恢复当事人的自由。难道这也成了警方的恩赐?需要当事人感恩戴德,谢天谢地,跪谢青天大老爷?显然,有如此观念,如此想法的人,是根本不把百姓放在眼里,简直视民生如草芥,应当深刻反思,认真检讨。警方虽有追究犯罪、打击犯罪的职权,却也不能对百姓任意生杀予夺啊!难道老百姓的自由,是你警方想限制就限制,想剥夺就剥夺的?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依法办案,就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就改,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千万别把公民权利当儿戏。公民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接受真诚道歉,是公民依法应享有的重要精神权利,也是警方执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开表示。所以,道歉虽然简单,态度却很重要。有没有道歉,以何种方式道歉,对当事人的影响大不一样,直接关系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和形象、声誉。希望南城分局从尊重法律尊重民权出发,严格执行省公安厅的复议决定,尽快给当事人一个真诚的道歉,还法律和当事人以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