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抚州市嘉临化工助剂厂增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代码的函

14.05.2014  11:04
 

抚州市嘉临化工助剂厂:

你厂《关于抚州市嘉临化工助剂厂新增危险废物经营范围许可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对申请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于2014年4月23日至5月2日进行了审批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异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增加你厂 废碱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类别

你厂年产4000吨丙烯酸丁酯生产项目已于2011年7月通过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你厂生产经营能力进行了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认为你厂具备利用废碱进行生产的能力。鉴于此,我厅原则同意你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代码中增加废碱HW35类别。

二、新增代码后经营方式、类别、规模与期限

危险废物经营种类为精(蒸)馏残渣HW11、废碱HW35(具体详见附表);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经营规模为3620吨/年 ;经营期限至2015年10月7日。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管理要求

由于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你厂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建立经营管理台帐,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必须在每个季度前10天内向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送《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季度报告表》。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所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所经营的危险废物不得委托、转让、倒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三)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并加强防护,注重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健全污染事故应急及其他相关制度和措施,提高防范风险能力。生产过程中危废原料中转不得露天堆放,对厂区冲洗水、雨水等要进行妥善收集和处理,厂区周边应进行定期巡查,确保无厂区污水外排;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和管理以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的日常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生产工艺废水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处理,设施清理时应将污泥等进行妥善处理。

(四)要继续加强危险废物标志管理,规范设置酸、危险废物原料等贮存和包装设施的标识。

(五)我厅委托抚州市环保局对你厂危险废物经营进行日常监管。

     

附件:抚州市嘉临化工助剂厂危险废物经营类别、代码和规模核定表

 

 

2014年5月4日

 

 

 

 

附件

抚州市嘉临化工助剂厂危险废物经营

类别、代码和规模核定表

废物类别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经营能力

备注

HW11精(蒸)镏残渣

900-013-11

丙烯酸及其酯类废液

3200

吨/年

 

HW35废碱

900-352-35

使用碱清洗产生的废碱液

420

吨/年

NaOH含量在8-12%之间,且不得含有其他有害杂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