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全面”是实践论、方法论、辩证法的有机结合

13.03.2015  12:29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一个系统的有机整体,其内在逻辑极为清晰,其中的“全面”一词寓意非常深刻,必须辩证理解。

   一是社会重大关系协调中的“全面”。 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新方略和与时俱进的新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新飞跃。“四个全面”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纲领性目标,“全面深化改革”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全面从严治党”是社会发展的方向引领,“全面依法治国”是社会发展的制度保证。以“深化改革”之“全面”、“从严治党”之“全面”、“依法治国”之“全面”,推动小康社会之“全面”,能够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动力支持、制度保障、方向引领融为一体。

   二是整体和局部相统一的“全面”。 四个全面”描绘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整体布局和基本方略,也对各方面的协调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一整套反映当代中国发展实际的独特的思想体系。它在宏观层面上要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协调统一;它在具体层面上要求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部分的协调一致和共同发展。

   三是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相统一的“全面”。 四个全面”的价值目标,不仅是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法治、加强党的建设解决当前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环境治理、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更关注对社会持续发展的整体秩序、体制机制等的规范性和规律性问题,体现了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和连续性的统一。从较长时期看,“四个全面”中的“全面”表现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从当前发展看,“四个全面”中的“全面”表现为质与量、内容和形式、现象和本质全面展现;如果放眼世界,可以看出“四个全面”的全球视角和未来关怀,其中的“全面”是与追赶世界发展潮流相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