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四个结合”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效果好

08.07.2014  11:34

宜丰县检察院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有关工作规定,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保障诉讼与依法羁押并重的原则,积极创新工作思路,通过“四个结合”,大力推进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内部协作和外部衔接相结合。该院对内强化公诉、侦监、监所、控申等部门的内部协作机制,相通情况,随时掌握案件动态和诉讼环节的变化。对外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联系沟通,建立信息交流、案件移送等制度。如,该院监所科在工作中发现在押被告人文某哮喘病突发且严重影响日常生活,经了解,文某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法院收监待审,监所科经综合评估审查认为文某因疾病不适合羁押,向法院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法院采纳并对被告人文某取保候审。文某被感化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法院一审判处其缓刑。

全面审查与跟踪督办结合。在审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年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羁押表现、身体状况、侦查取证进展情况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同时针对逮捕阶段双方当事人均存在和解意向,因时间、金额等问题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该全院督促侦查机关继续做好调解工作。如,犯罪嫌疑人徐某交通肇事一案,在办案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徐某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也未提供充分的赔偿保证,办案人员认为有逮捕必要,该院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鉴于以往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和解协议达成难、审查逮捕办案期限紧张且“不捕就闹,一捕就赔,一判就缓”的经验,该院在犯罪嫌疑人徐某批准逮捕后继续对案件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督促侦查机关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对被害人家属多次安抚疏导,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徐某也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针对逮捕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该院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徐某取保候审。徐某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法院一审判处其缓刑。

风险评估与释法说理相结合。该院在审查过程中,引入风险评估机制及释法说理相结合的机制避免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对社会危险性程度明显降低或其他原因确实不需要、不适宜继续羁押的,依法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意见。同时主动加强释法说理工作,争取社会舆论尤其是被害方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解,消除抵触情绪,从源头上化解涉检信访风险。

跟踪回访与帮扶教育相结合。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实行了跟踪回访机制。回访内容包括对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案件逐人建立档案,并责令专人负责;不定期向办案单位了解变更强制措施后相关案件的诉讼进程及案情变化。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实地回访,了解其离开看守所后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等内容。对于因变更强制措施后、审查起诉前发现新罪、漏罪、出现新的社会危险性事实等情形,满足逮捕条件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侦查机关及时立案侦查,移送提请批准逮捕,并及时予以变更。同时对经审查建议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在本地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两无”外来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征求其意见的基础上,为其提供适合的劳动岗位和心理辅导等,做好对此类人员的监督管理、帮扶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