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应“考生信息泄露”:考试机构若参与不姑息

14.08.2015  14:42

  连日来,本报持续聚焦“高考生信息遭疯狂泄露”,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新华网、凤凰网、新浪网、腾讯网等百余家媒体转载相关报道。

  昨日,省教育考试院回应本报报道称,希望公安部门根据线索深入排查、严厉打击,考试机构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昨日,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联系本报,介入调查此事。

   省教育考试院:

   系列措施保障高考生信息安全

  “对涉及全省考生个人敏感信息的数据,我们采取的是最严密的防护措施,绝不容许任何故意外泄的行为发生。”昨日,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对本报报道的高考生信息遭泄露一事进行了回应。

  省教育考试院介绍说,为了保障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报名信息安全,他们采取了系列措施:在一般考生报名过程中,不采集联系电话等个人敏感信息;对高考生报名信息实行双人双密码管理,信息处理全过程封闭,信息存储服务器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建立了严格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泄露考生信息,数据安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省教育考试院表示,根据目前自查和管理情况来看,省一级考生报考信息保管是安全的。“我们也希望公安部门能够根据线索深入排查、严厉打击,考试机构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如果涉及个别考试机构和人员参与,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业内人士爆出更多内幕

   自考招生”乱象加剧信息泄露

  “你们这个报道一出来,对我们招生工作确实造成了很大的打击!”昨日,为武汉一所学校招自考生的招生公司负责人张峰(化名)告诉记者。

  不过张峰也承认业内都知道拿考生信息去招生确实违规、违法,但是“真的是没有办法,自考招生太难了”。张峰说,从2012年到2015年间生源在减少,但高校却在增加。在这种大环境下不少招生机构就动起了歪心思,通过获取考生的信息来进行招生。“现在读自考的学生越来越少,赚钱也越来越难!”张峰说,以前自考招生是聘请一些高三学生,或者放暑假的大学生,返乡摆摊招生,成本比较高。但是现在资金紧张,只能通过招话务员电话招生,对考生信息的迫切程度就明显提高。

  张峰也介绍,其实一些招生公司是为学校打工,他们只是拿底薪和提成。另一招生机构的负责人贾书杰(化名)对这个观点很是认同,“蛋糕越来越小,抢得人却多了,也就容易乱!”贾书杰说,因此招生公司之间相互诋毁、在招生时让兼职的学生攻击对方的学校的事也时有发生,还有一些人就干脆骗。

   ■ 延展

   公安机关:信息泄露案证据难固定

  江夏一名基层派出所副所长告诉记者,办理信息泄露的相关案件存在两大难题,一个是缺乏细则,在执行上难以操作;另外信息泄露相当一部分是网上交易,证据很难固定,难以办案。

  这名所长介绍,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都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刑法上,对于非法盗窃个人信息罪的定义,“首先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以非法的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造成一定的后果”,但该法条对什么是个人信息,什么是非法的手段、后果都没有做出界定,因此办案中很难定罪,“前两年,十多个在校黑客通过攻破网站后台获取、贩卖个人信息,该窝点被端后,抓了10个人,刑拘了其中3人,但是最终因为各种原因,还是放了人”。

  该所长还说,在信息泄露案件中,很难固定证据,“比如现在都是通过支付宝交易,你要固定其交易的证据,必须去调支付宝的记录,但调取记录的工作相对困难,再比如,一条信息在历经了多次转手后,就无法再找到真正的源头,追查起来很容易就断了”。

   律师:应尽快设立个人信息安全法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宋飞帅律师介绍,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基本大法。

  宋律师介绍,目前的状况是,在司法实践中,只能用刑法的其中一条来捍卫自己的信息权。但是,所谓违反国家规定,究竟是哪些规定,个人信息包括什么?个人名字、电话号码、工作单位算不算个人信息?还有情节严重,是以卖了多少量,还是造成具体的伤害来衡量?这些都没有细化。

  同时,宋律师表示,对待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最有效的方法是加大打击力度,并尽早出台相应的补充规定或司法解释。

   专家:要从根本上斩断黑色利益链

  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叶青说:“考生信息泄露,属于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是违法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都存在着极大的危害。”叶青表示,一般人都是受利益驱使,才会贩卖考生信息,因此要从根本上斩断信息泄露的利益链,同时,他认为解决信息泄露的根本方法,还是要从国家层面出发,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立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大数据数字时代,国家要加强法制建设,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记者宋锐 周逸雄 实习生何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