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2.07.2014  21:04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9]24号      2009年8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为加强对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帮扶资金的使用安全,实现帮扶资金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全国总工会按照财政部财建[2006]468号文件的规定,制定下发了《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会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使用管理帮扶资金,确保帮扶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安全、效用明显。

二、各地工会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各司其责,建立健全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工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工会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会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

三、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财务管理由地市级(含)以上工会财务部门负责,严格按《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执行,强化监督管理。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市、县级帮扶中心必须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帮扶资金收支预、决算报同级工会财务部门,接受财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暂时不能单独设立账户的,财务收支账目由市、县总工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五、各级地方总工会每年要按时编报全口径帮扶资金年度预算,包括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
  各级帮扶中心要建立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台账,按月填写统计报表,定期报送本级工会保障、财务、经审部门,为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及说明和本年度帮扶资金收支预算汇总上报全国总工会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

六、帮扶资金发放使用要坚持“依档帮扶”原则,严格按照总工办发[2006]36号文件规定建立困难职工档案,保证困难职工档案的真实性和填报完整性,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建档标准,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困难职工群体;或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排除在外。

七、帮扶资金发放使用的手续必须齐全。各级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实名制汇总表;用于开展送温暖活动和进行一次性集中帮扶的帮扶资金,由相关企业工会负责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和资金发放使用实名制汇总表;帮扶中心委托培训机构为困难职工提供技能培训,需签订培训协议并根据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向培训机构划拨帮扶资金,由相关培训机构负责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实名制汇总表,并报帮扶中心备案。
  发放和使用帮扶资金时,须填写领取凭证,由领取人签收,特殊情况需要代签的,要提供最终领取人补签回单证明。帮扶资金的发放和使用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八、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帮扶中心建设开支、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帮扶资金存储利息也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同时,各级工会要合理确定各类帮扶项目的资金使用比例,加大“造血型”帮扶投入力度,不断提高帮扶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