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设立湖南湘江新区

27.04.2015  20:42

  4月8日,国务院以国函〔2015〕66号文批复设立湖南湘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这是国家在中部地区设立的第一个国家级新区。设立并建设好湖南湘江新区,是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长江经济带重大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加快内陆地区开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湘江新区位于湘江西岸,包括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区和宁乡县部分区域,面积490平方公里,区位交通条件优越、科教创新实力雄厚、产业发展优势明显、区域综合承载能力较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以下简称“两型”)社会建设成效显著,在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开放合作、推动改革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务院批复强调,新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融合发展重大主题,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注重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注重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集聚发展,促进产城融合和城乡协调,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不断提高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努力把新区建设成为高端制造研发转化基地和创新创意产业集聚区、产城融合城乡一体的新型城镇化示范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引领区、长江经济带内陆开放高地。

  批复要求,各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密切合作,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共同推动新区持续健康发展。湖南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现行体制协调、联动、高效的管理方式,积极稳妥扎实推进新区建设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新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印发实施《湖南湘江新区总体方案》,指导湖南省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新区发展规划,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湘江新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开展新区总体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与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