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五年规划(2016—2020)》的通知

02.12.2015  11:48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党委,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党支部,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党委,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矿管)局党组,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党总支(支部):

现将《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五年规划(2016—2020)》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

2015年11月13日

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五年规划

(2016—2020)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结合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法治国土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三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国土资源良好法治环境,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和“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  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的国土资源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必须把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原则贯穿到国土资源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江西相适应的国土资源法治体系。力争到2020年,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更加牢固,职能转变更加到位,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行政行为更加规范,社会矛盾化解能力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公信力显著增强,基本建成法制完备、职能科学、权责统一的国土资源管理体系,执法严明、勤政廉洁、敢于担当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法治统筹、公正文明、守法诚信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国土资源法制体系

(三)推动完善国土资源制度体系。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必要可行的原则,重点加强深化国土资源改革、促进国土资源简政放权、规范国土资源行政行为、保障群众利益等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土地、矿产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密切关注国家相关上位法的立改废释工作,配合立法机关推进我省配套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工作;适应国土资源改革发展需要,注重将国土资源管理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措施,及时制定完善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地方性法规规章为骨架、以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具有江西特色的国土资源制度体系,确保各项改革于法有据。

(四)规范立法草案起草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草案起草、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对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以及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探索开展委托第三方起草。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不得违法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和增设义务的决定。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切实保障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坚持和完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审查制度。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有关政策的调整,结合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实现“实时清理”;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定期清理一次,清理完成后对外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编纂制度,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且实施满1年的规范性文件,对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全面评估,作为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坚持以法治思维引领改革。国土资源领域重大改革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下进行,改革试点要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做到于法有据。把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对于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积极建议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出台、修改和完善;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时建议修改或废止。

三、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

(七)明确权责界限。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制定、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做到“清单之外无职权”、“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有权必有责”。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坚决落实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改革创新,坚决把该“”的彻底放开、该“”的彻底减掉、该“”的彻底清除,确保不留尾巴、不留死角、不搞变通。

(八)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机制,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广、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国土资源管理重大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强化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决策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九)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对保留的行政权力,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制定行政权力运行图,切实优化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  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规范化水平。对取消和下放的权力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对监管人员和派出监管人员“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行政许可办理信息化建设,配合推进全省政务服务网建设,继续完善接办分离、网上申报、网上联审、集体会审、限时办结等制度,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全面清理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不在保留范围内的中介服务不得强制实施,不得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或制定中介服务机构。规范中介机构管理,加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力度,积极引导中介机构为国土资源技术业务提供支撑,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裁量权行使,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裁量权标准实施情况,及时制定或修改完善裁量权标准。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考核和奖惩。完善行政执法效果评价机制,提升执法效能。完善执法程序,健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标准、管辖标准,落实回避、调查取证、告知、审查、送达等执法程序,提高执法透明度。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法律培训、资格考试和审查制度,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探索推行行政处罚文书电子化,充分利用办案信息系统、现场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行政处罚活动全过程的跟踪记录,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完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健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推行文明执法,禁止野蛮、粗暴执法。

(十一)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对涉及国土资源行政许可、项目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防止权力滥用。健全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对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严肃问责。建立重大决策备案制度,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关于重大政策制定、重点领域改革、重大项目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及时报上级部门备案。积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切实落实审计、监察等部门的专项监督意见,主动履行司法部门判决或司法建议。

(十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健全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体制机制,加大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和公开范围,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程序和方式,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阻挠、推诿。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向社会全面公开工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

四、加强普法教育,树立国土资源法治理念

(十三)加强法治国土教育培训。继续完善各级领导班子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会前学法、法制讲座学法等制度。完善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通过定期组织系统内工作人员自学、参加培训、展开研讨、听取法制专题讲座等形式,促进系统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和能力增强。继续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岗位任职前法律法规考试和定期培训制度,加强新任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健全一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法治考核制度。探索建立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考试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健全常态化的法治培训制度,把法治教育课程纳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各类培训,并推动将国土资源基本法律知识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

(十四)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谋划每年12月的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继续开展“送法工程”,推进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搞好国土资源法治宣传,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氛围,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自觉性。

五、健全依法维权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畅通群众利益表达、权利救济渠道,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互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化解矛盾纠纷。注重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探索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平台,健全完善国土资源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落实调解责任,规范调解程序。主动排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隐患,对国土资源管理过程中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最大限度的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

(十六)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和内部管理的层级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探索推行国土资源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国土资源法律服务体系。落实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

六、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法治国土建设顺利进行

(十七)健全领导体制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对本部门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法治国土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将法治国土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健全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和各处(室、科、股)分工负责、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法制机构切实负起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责任,上下协调,齐抓共管,深入推进我省国土资源法治建设。

(十八)加强工作考核检查。把法治国土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部门工作实绩和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国土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完善考核指标,将法治国土建设纳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严格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对推进法治国土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将总结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完善法治国土建设定期检查通报机制,对国土资源法治建设先进单位、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法治建设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和重要部门,在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拔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十九)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法治工作机构能力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保证法制机构的人员、能力与日益繁重的依法行政任务相适应。切实保障和落实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工作经费,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实施创造必要的条件。加强国土资源法治队伍建设,完善国土资源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做好法治干部培养、使用和交流工作,不断提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本规划印发后,各单位要按照省、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本规划的要求,健全法治国土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地方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狠抓落实,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