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84号建议的答复

09.07.2015  16:13

宁小球代表:

衷心感谢您对于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您提出的《关于请求加大矿山价款收入返还力度的建议》收悉,现向您报告如下:

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实施办法》(赣财建〔2009〕77号)规定,省级分成所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用于矿产资源管理及相关业务支出、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支出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省级地质遗迹保护支出等方面,实质上是以项目支出方式将省级分成所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返还补助市、县政府。

二、近几年,我省大力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2013年和2014年省级分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全部以项目支出方式返还给市、县,其中2014年高达9.64亿元;2015年已下达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等矿产资源类项目资金3.2亿元。

三、为支持彭泽县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大力依法依规支持彭泽县申报矿产资源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等项目。

附: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