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575号提案的回复意见
尊敬的雷应国委员:
衷心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对于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的几点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厅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下发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相关规定,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所需的此类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全省2014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已一次性正式下达至设区市,由设区市分解下达至县(市、区)。如项目选址确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相关项目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原则上应在省下达各设区市的计划中统筹安排。我厅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如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后,我厅将根据调度会的要求办理。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6月29日
抄送:省政协选任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人及电话:龚佳莹 0791-86717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