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20140312号提案的答复

27.10.2014  12:25

尊敬的黄光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简政放权、促优发展软环境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您的提案所提出的建议非常中肯,也很有针对性,切中了当前行政审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案所反映问题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项目审批门槛高的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需根据不同矿种及储量规模分别由国土资源部及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稀土根据储量规模,分别由国土资源部和我厅审批。近年来,我厅坚持以服务矿山企业发展、促进矿业经济为先,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大力下放开采矿产资源审批权限,降低审批门槛。2014年1月,在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我省将34个重要矿种以外的储量规模中型以上(含)非金属采矿权审批,下放至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目前,仍在我厅审批登记的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34个重要矿种的权限属国土资源部授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已不能再往下授权。今后只要条件许可,我厅将继续推动权限下放工作。

(二)关于项目审批程序繁琐的问题。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的规定,申请开采矿产资源需提交详查(含)以上储量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等多项材料。目前这些文件仍在执行,除此以外,没有增设许可条件。同时,我厅大力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将承诺审批时限规定在21日之内,较法定40日审批时限压缩了近50%。

(三)关于项目审批收费多的问题。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为保证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按“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模式,以矿山企业名义将核定的额度存入专户的暂存资金。保证金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并非政府收费行为。我厅一贯全力支持赣州稀土产业的发展,自全省2010年实施保证金制度以来,先后会同省财政厅、环保厅对88个稀土矿山中参与整合的65个稀土矿山实行了保证金缓存,三年来累计缓存保证金达上亿元。

二、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关于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关系,下放权力,解决行政审批门槛高的问题和突出企业自主经营权利的建议。近年来,我厅始终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置于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突出位置,作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一方面全面清理行政审批。2009年以来,我厅先后精简行政审批19项,其中取消13项。仅今年我厅就先后取消行政审批10项、下放4项,其中涉及矿产资源管理7项,占精简总数的50%。在今年4月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省本级行政审批目录中,我厅保留的行政审批11项,其中矿产资源管理5项。另一方面加大改革创新和简政放权力度。相继印发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创新和简政放权的若干意见》(赣国土资发〔2013〕10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创新和简政放权的若干意见》(赣国土资发〔2014〕1号),提出了24项改革创新和简政放权措施,其中简化矿产资源行政管理事项9项。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开行政审批权利清单,优化并公开行政审批流程,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阳光行政。同时,创新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将工作重心向制定标准规则和强化监管转移,逐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问题。保证金制度属于生态补偿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范畴,只要矿山企业按照恢复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并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将连同银行利息返还。将保证金制度改为“即征即返”,将难以保证并监管矿山企业及时履行相应义务。目前,稀土开采确实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稀土矿山企业不计生态环境成本的发展模式将难以持续,考核计量稀土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补偿成本,加强稀土开采过程中的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是大势所趋。今后,我厅将不断健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以及保证金管理工作,规范治理验收及保证金返还,提高返还环节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三)关于促进简政放权与建设法治政府相融合的建议。近年来,我厅注重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转化为制度性成果,并积极推动以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等立法形式固化。目前,省政府已将《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修订以及《江西省稀土管理办法》(省政府规章)列入了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并明确由我厅牵头承担起草工作。条例修订的核心内容就是完善和简化采矿登记程序和资料、规范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目前,条例修订已进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阶段,办法也已形成初稿。下半年,我厅将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加快立法工作进度,争取两个立法项目早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