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第十二届三次人大会议第37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14.10.2014  11:55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温显来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并联审批》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国土资源的行政管理事项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直接面向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管理活动主要有两个环节,一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行政许可),二是供地。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该行政许可事项为省政府公布的我厅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的规定,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提出用地预审申请。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预审法定办理期限为20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省政府公布的办理期限为11个工作日。

(二)供地。建设工程项目方参与土地出让并竞得土地后,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价款后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规定,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令)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审查期限为20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二、关于并联审批及简政放权建议的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项目在土地利用方面是否合法可行进行审查,未设置前置审批条件,但与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密切相关,与发展改革部门的并联审批需统筹考虑。同时,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根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权限由相对应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因此,下放预审权限需依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权限的下放。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为符合竞买条件并竞得土地,办理土地登记的前提为缴清土地出让金,均未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属独立运行,不存在需要并联审批的情况。同时,土地出让及登记职权在市、县政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承办具体工作,不存在下放空间。

三、我厅简政放权工作情况及下一步打算

我厅历来高度重视改革创新和简政放权工作。去年7月,我厅向省政府主动请求下放“权限内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利用审批”事项,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明确纳入下放范围。当月,我厅又向省政府呈报《关于国土资源改革创新和简政放权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国土资文〔2013〕80号),主动请求精简5项行政管理事项,得到省政府领导高度肯定。去年9月及今年3月,我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创新和简政放权的若干意见》(赣国土资发〔2013〕10号)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创新和简政放权的若干意见》(赣国土资发〔2014〕1号),先后提出了24项改革和精简行政管理事项的措施,进一步简化了行政管理事项、提高管理效率。同时,我厅不断健全健全网上审批监管,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实现了网上审批全覆盖,厅保留的全部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建立了电子监察系统,对所有报件都实行网上动态跟踪监督;不断简化网上审批程序,大力推进并联审批;开通了电子视频监察系统,对服务窗口实行视频、音频全覆盖,有效提高了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中心,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及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宣传力度,及时公开行政审批目录及审批流程,完善行政审批服务指南,为社会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建设项目办理用地手续涉及面广,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部门。因此,除做好自身审批工作外,主动做好同政府及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减少因各部门间协调不够而影响审批效率的现象。

(三)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和简政放权。以省政府部署开展的行政审批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保留的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坚决停止实施,并通过改革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强化管理。同时,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不断探索行政管理新机制、新方法,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实现简政放权、提速增效。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