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经发[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
为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要求,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启动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现将国家示范社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评定办法》规定的标准。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申报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达到2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
3.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4.组织运转基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5.管理成效比较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本次评定国家示范社4100家、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300家,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各省份申报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对《评定办法》明确规定的生产经营粮棉油、菜篮子产品等重要农产品和提供有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予以适当倾斜。
二、申报程序
国家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评定办法》执行。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5);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管等部门意见,经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复核,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发改、财政、税务、工商、水利、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认真组织专家评审后,在省级有关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严禁超报。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送发改、财政、税务、工商、水利、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于2014年5月20日前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部经管司)。
(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省(区、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4);
(二)证明已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见附件5);
(四)省级示范社证明文件。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必须征求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
(三)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在申报和评审期间,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受理有关合作社评定工作的来人来访。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经管司
邮政编码:100125
联 系 人:侯美茹 贺潇
电 话:010—59191895 59193170
传 真:010—59193119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rar :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申报名额分配表
2.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3.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
4.**省(区、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总体情况说明
5.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格式)
农业部
2014年3月17日
http://amic.jxadri.gi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