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中提升政协工作科学化水平

22.10.2014  18:18

  ● 章传智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命题,这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大趋势的战略性、历史性选择,是中国改革历史进程的必然。20日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正确指导。各级政协理应以现实的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为导向,全力提升政协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凝聚全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正能量。

  1.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自觉把提高政协工作科学化水平,提升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来重新定位。要站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战略高度,加强人民政协的制度建设,使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得到切实有效的发挥。

  2.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必须以建设高度发达的民主政治为己任,确保“权为民所有”“权为民所赋”,确保“权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严格遵循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正确轨道。各级政协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以民主法治的方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牢固树立民主法治意识,带头弘扬人民民主精神,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自觉维护党的执政权威。

  3.加速政协履职法制化建设。各地政协组织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政治协商渠道不畅、民主监督力度不够、参政议政手段匮乏等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实体法律支撑。鉴于此,笔者认为必须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为契机,加速政协履职法制化建设。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要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国家的议政机关”这一界定写入宪法,从根本上保证政协的法律地位不动摇。要重新制定人民政协组织法,解决政协《章程》的法律效率问题,保障政协全面、充分地履行职能。要制定政协委员管理法,明确规定政协委员的产生办法、任职时间、主要职责、权利与义务、奖励与惩罚,赋予政协委员与人大代表相同的法律保护。

  其次,要不断增强人民政协的履职实效。把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有关规定和具有重大意义的有关文件要求的原则性内容与法制法律性规则有机挂钩,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逐步走向法制轨道,增强其运作的规范性和效力性。一要将“三在前”协商原则纳入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协商的内容、程序和成果转化,提高政治协商的质量。二要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制度化,纳入法律规范。三要建立健全参政议政制度,力求参政议政的内容具体化,在实践中有章可循,易于操作,避免工作中的随意性。

  再次,要不断拓展政协工作的广度和深度。要认真研究人民政协界别的合理设置和调整问题,着眼于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最大限度地把新的社会力量和各个方面的代表人士吸纳到人民政协中来。要推动政协工作向乡镇延伸。一是在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全国政协或省一级政协出台规范性指导意见,对各地政协乡镇组织的设置作出详细的规定,力求统一规范;二是允许先行先试,广泛推广运用点上先进经验,凝聚共识加大推进力度;三是要把政协乡镇组织建设纳入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整体框架来把握,把乡镇一级政协组织纳入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考虑,把政协工作纳入对乡镇年度考核内容。注重健全政协委员联络机构,完善政协委员联络制度,熟悉委员的专业特长,发挥好每个政协委员的长处以及政协委员的合力。要积极探索政协委员与社会公众的协商和对话制度等各种新的协商形式,搭建人民政协与社会公众联系的桥梁,扩大人民政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 (作者单位:赣州市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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