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国家粮食仓库清查省级抽查工作的通知

16.08.2014  20:12
                                        赣粮行〔2014〕17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各直属库:

根据《江西省国家粮食仓库清查工作方案》(赣粮发〔2014〕15号)安排,近期省粮食局将会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对全省开展国家粮食仓库清查工作有关情况进行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

(一)未用于装粮的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不含罩棚仓等简易仓房)的仓容及使用情况。包括:完好粮仓空置、占用或挪作他用等情况,通过维修改造可以继续利用的老旧粮仓使用情况,以及已无法有效利用的“死角仓”和待拆除、待报废粮仓情况等。

(二)限期整改落实情况。包括:在清查中发现完好空置的粮仓挪作非粮用途使用的,限期整改到位情况;需维修的粮仓结合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作规划限期恢复储粮性能情况;已报废粮仓及时完善注销手续情况;已无法利用的死角仓和待拆除、待报废粮仓不列入有效仓容统计等情况。

二、时间安排

抽查工作集中安排在8月2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组自行确定。

三、人员分组

由省粮食局行业指导处、监督检查处、财务审计处、中储粮江西分公司仓储处分别组成4个抽查工作小组,具体人员由各小组自行确定。

行业指导处:吉安市、抚州市、赣州市

监督检查处: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

财务审计处:宜春市、新余市、萍乡市

中储粮江西分公司仓储处:上饶市、鹰潭市

四、工作要求

1、各工作小组根据各地上报情况,选择重点县区和企业进行抽查。重点关注占用、挪用完好仓容的整改情况与建筑年代在1981年及以后的粮食仓容列入待拆除、待报废粮仓的情况。

2、各工作小组在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并在抽查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报省粮食局行业指导处进行汇总。

3、工作组人员在开展抽查工作期间要严格遵守纪律,自觉遵守中央八条规定和省里若干规定,严肃认真开展抽查工作。

 

江西省粮食局

20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