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卿:国家赔偿不该是“冤狱少年”的终点

28.01.2015  15:20

  2009年7月15日,湖南娄底警方以“涉嫌抢劫”将当地居民欧阳佳刑拘,此后娄底市娄星区法院先后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8年。欧阳佳持续申诉,2014年7月14日,娄底市中级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欧阳佳无罪,当庭释放。27日,欧阳佳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获赔46万多元。(1月28日《南方都市报》)

  冤假错案不仅让一个人蒙受不白之冤,更使得一个家庭遭受不幸,这种奇耻大辱是一个合法公民难以承受的,因而,只要有人被错关错押,轻则精神受到巨大打击,重则危及个人身体健康直至断送一个人的生命,这绝非危言耸听。

  我们注意到,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日臻完善,公检法系统运用法律武器治理国家,营造了一个国泰民安的喜人局面,这种格局来之不易,弥足珍贵,但是,我们也不无忧虑地看到,少数地区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刑讯逼供一类的顽疾,屡屡发生各种冤假错案,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了安抚他们受伤的心灵,相关部门启动了国家赔偿机制,意在给受害人一个经济上的补偿和心理上的安慰。

  毫无疑问,国家赔偿给了蒙冤的人生存的资本,冤狱少年欧阳佳获得了46万多元的赔偿,这笔钱看起来不算少,但与他耗费在监狱的青春相比,简直不值一提。我以为虽然拿到了这笔赔偿,但绝不是欧阳佳申诉的终点,比金钱更重要的是追究某些警察的乱作为,试问,证据不足何以就定案予以审判?当初提审时冤狱少年究竟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对于案件的审理者要不要开展责任倒查?要想查清这些问题其实并不难,有案卷在档案里存放着,就看主管部门是不是敢于自揭家丑,勇于承担责任。

  近年来各种冤假错案呈上升之势,与警方事先设定办案指标不无关系,于是某些警察胡作非为,草菅人命,这对国民来说是极为可怕的,从某种程度上说,警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人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今天你是审判官,难保明天你不是阶下囚。还是那句老话,国家赔偿不该是平反冤假错案的终点,查办某些制造冤案的办案人员才是百姓最大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