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打工人”因国庆节拒绝上班被开除 职员将公司告上法庭
“国庆三倍薪水加班,你愿意吗?”假期将近,网络上关于国庆节讨论也越来越多,尤其在当下“反996”,“去内卷化”的社会背景下,法定节假日要不要拿三倍工薪加班、如何避免假期变相加班等话题,每次假期前都是网络讨论的焦点。
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注意到,南昌有一位酒店“打工人”高某,在国庆节期间拒绝公司的上班要求,被公司以“无故旷工”三天为由开除。之后,高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公司开除自己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双方在此次劳动纠纷中均有过错。
因拒绝国庆上班被辞退
一审法院:开除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查明,高某自2006年11月15日开始,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在酒店担任厨师。2015年10月1日至3日,也即国庆节期间,酒店要求高某上班,高某拒绝,实际也并未到岗。国庆后,酒店以此为由开除高某。
10月4日,高某前往公司询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10月9日,高某填写离职通知书,写明因国庆节1日至3日没加班,被酒店以此为由辞退。酒店的部门主管在高某的离职申请单上写道:“国庆10.1-10.3三天未上班,旷工三天,自动离职”。
2016年10月15日,高某带新闻媒体到酒店处了解情况,此时,酒店向媒体表示并未开除高某,也未替其办理离职手续。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酒店是否违法解约被告?对此,酒店辩称,高某明知酒店行业的特殊性,却在2015年的国庆期间拒绝加班,属于旷工行为,酒店有权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国庆节假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如安排工作,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一审法院认为, 2015年国庆节假日期间,因高某未上班,酒店的部门主管据此以被告旷工为由,单方通知被告已被解聘,违反法律规定。
酒店称,酒店人事部门实际并未解聘被告,酒店的部门主管的解聘通知是其个人行为。一审法院则认为,酒店此说法,与其在仲裁阶段的陈述自相矛盾,且酒店无法拿出证据证实没有解聘高某,因此酒店部门主管发送的通知已足以表明酒店打算解聘高某,并不属于个人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最终认定,酒店解聘高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应当向高某支付赔偿金,按照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经证据查明,高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每月2444.17元,高某在酒店处工作9年,则其赔偿金为:2444.17元/月×9年×2倍=43995.06元。
二审法院:双方均有过错
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酒店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作为一名劳动者,在工作中理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由于餐饮行为的特殊性,高某自入职以来,在节假日都需要加班,且用人单位对此给予了“上一休二”的补休政策。
被上诉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其应有的权利,但在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协商解决,被上诉人直接以拒绝加班的方式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存在一定过错,但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亦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高某的《离职结算单》上只有部门经理的签名,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及高某个人均未签名,可见高某的离职并未实际完成。在此情况下,酒店在记者在场时,要求高某返岗上班,被高某拒绝,由此可见高某本人也有离职意愿。
在二审期间,酒店仍表示,希望高某返岗上班,高某仍然拒绝。鉴于上述情况,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宜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劳动者,按照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故酒店应向高勇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1997.53元(2444.17元/月×9年)。
法院最终判决酒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1997.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