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国际“天网”,击碎外逃贪官美梦(深度关注)

03.12.2014  00:16

制图:张芳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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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最后时间。今年以来,中国加大海外追逃追赃工作力度,反腐败国际合作取得明显进展。就海外追逃追赃的动态与走向,本报记者日前专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

反腐败国际合作获高度重视,持续稳定的国际合作关系有望形成

反腐败国际合作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被中央高度重视。”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已从事国际刑法研究20余年。他这样评价今年以来我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付出的巨大努力。

黄风的评价有着一系列事实的佐证:今年1月,中央领导要求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3月,最高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强调决不允许任何人逍遥法外;7月,公安部部署“猎狐2014”行动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截至11月17日已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288名;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敦促外逃贪官投案自首;11月,APEC北京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正式运行,G20通过反腐行动计划,习近平总书记出访澳大利亚、新西兰、斐济时均提出加强追逃追赃合作……中国大力推动和参与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境外反腐追逃的坚定决心和有力举措,正在全球更广范围内编织一张更加细密的“天网”,让外逃贪官把海外当作“避风港”的美梦彻底破灭。

从这一系列行动可以看出,我国领导人对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加大海外追逃追赃力度表达出了强烈的政治意愿。”黄风表示,这些在多边、双边国际合作方面的努力引起了各国关注,获得了很多国家领导人的积极回应,为下一步的反腐败国际合作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也对境外在逃的贪腐分子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他认为,国际司法合作遵循的是各国普遍接受的规则,要乘着这股东风发展与各国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尽量使这种关系不要受到政治和外交关系的亲疏、国与国之间的摩擦、风波的影响,即便出现消极因素时也能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

追逃追赃国际合作网络初步建成,但国际司法协助利用率待提高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和途径主要有多边公约、双边条约和互惠原则。”黄风告诉记者,各国可以通过相关公约、条约指定的中央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尚未签订公约、条约的,可以在承诺互惠的基础上,依据被请求国的国内法,通过外交渠道提出请求。

据介绍,截至今年11月,我国已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签署了39项引渡条约,其中29项已生效;52项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其中46个已生效;与93个国家签署了检务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89个国家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向27个国家的30个驻外使领馆派驻了49名警务联络官,并与美国、加拿大等建立了司法与执法合作机制,已初步构建起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网络。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国际条约的利用率却很低。黄风举了一个例子:2003年至2013年,司法部共接收所有条约合作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1200余件,但司法部代表我国执法机关向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却不足100件。他解释,国际条约利用率低的原因有二:一是办案机关自身能力不足,即使提出协助请求,请求书关于犯罪事实的描述非常简单,大多只是笼统地请求外国“调一切与本案有关的证据资料”或“扣押一切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这样的表述对方国家很难操作,往往导致追逃石沉大海;二是过分依赖执法合作和警务合作,发现贪官外逃后,相关部门通常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或者与有关国家驻中国使馆的警务联络官进行磋商提出协助请求,但在很多国家,警察的权力相当有限,特别是在欧美国家,只要涉及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限制,必须要有法院签发的令状,警察才能采取行动,否则即使警方掌握外逃贪官的藏身之处、相关证据等,也不能向中国提供。“这也提醒我们,办案机关在出现外逃、资产转移后,还需要进一步增强追逃追赃的信心,增强国际司法合作的经验。”黄风说。

劝返仍是追逃主要方式,劝返成功往往具有示范效应

今年以来,公安部的“猎狐行动”收获颇丰,可认真观察所得“猎物”,似乎真正意义上的外逃贪官并不多,更多的是企业主。黄风介绍,目前外逃的经济犯罪、腐败犯罪嫌疑人,其主体大致分五类: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国有公司管理人员;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人员或经营人员;私营企业的企业主或经营者;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猎狐行动”的目标主要是后三类人,特别是以后两类人为主。而大家普遍关注的外逃贪官,事实上是前两类人,并不在“猎狐行动”的目标范围内。

黄风表示,对于前两类人,一般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通常逃往经济发达、法制健全的国家寻求保护,甚至动用法律救济手段来对抗遣返;二是与后三类人的仓皇出逃不同,这两类人外逃前往往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通常已大量转移资产到国外,有的案发前就已逃出国或者一案发就立即失踪;三是通常已办理移民手续,有的全家都办理了移民,仅自己留在国内,是“裸官”。“目前我国引渡司法实践呈现出一些特点:暴力型普通犯罪分子容易引渡,经济犯罪分子相对困难;外逃周边国家的犯罪分子容易引渡,逃到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对难引渡。”黄风介绍,对于前两类人,通过正式的引渡很难追逃成功,他们更容易接受的是“劝返”的方式,主要是因为他们在国内一般都养尊处优、地位较高,一旦外逃发现在国外的日子没有想象中的舒适自在,就容易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这时我国追逃人员往往能够将其劝返。

黄风告诉记者,劝返一旦成功往往具有示范效应。他举例,2009年,首例加拿大遣返中国经济嫌犯邓心志,因“具有自愿接受遣返及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被北京市高院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而在被从加拿大遣返时,邓心志曾以为自己会被判死刑。“正是因为审判机关认定了他的自首情节,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在加拿大当地引起了连锁反应。此后不久,崔自力、李东哲、高山等一批外逃人员都自愿接受遣返回到国内接受审判。”黄风说。

越往后啃的“骨头”越硬,各部门应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日前,有媒体报道,外逃多年的浙江省城乡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引渡遣返程序已启动,云南省委原书记高严成为中澳开展没收贪污官员财产行动的首要目标。对此,黄风强调,对追逃追赃来说,每一起案件都具有不同的特点,不能套用某一固定程式,而应逐个案件具体分析解决。

越往后啃的骨头越硬,对于那种多年没有引渡遣返成功的外逃贪官,难度会越来越大。”黄风说,因为有的人居住外国多年,甚至已经拿到了永久居留权,受所在国家的国民待遇和外交保护,一旦中国要求引渡遣返,将遇到重重困难。此外,有的外逃贪官利用自己的身份拿“政治迫害”做文章,寻求所谓的政治庇护,博得所在国政府的同情。

黄风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为中国加大反腐败国际合作力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他认为,下一步,要把追逃追赃工作落到实处,首先是应当加快与更多西方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速度。尤其是美国、加拿大、欧盟等贪官喜爱藏匿的国家和地区,应加速缔约。其次,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在引渡条约缔结前寻求遣返、异地追诉、劝返等其他追逃形式,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加强自身的国际合作能力建设,增进对有关反腐败国际规则的了解和运用。

反腐败国际合作光靠一两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各部门要形成合力,协同作战。事实上,按照中央要求,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已经设立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承担);办公室成员由与追逃追赃工作密切相关的中央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民银行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今年以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有关部门先后成立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内部协调机制,组织开展了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形成了追逃追赃工作的整体合力。黄风认为,只有综合发挥多部门的作用,才能切实与相关国家开展有效合作,早日将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外逃贪官和外流资产及时追回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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