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国际征管协作 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07.07.2015  15:03

7月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议案,批准了《公约》。《公约》获批准后,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在第一时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从《公约》的背景、内容、特点以及《公约》批准生效对我国的意义和影响等多个方面作出全面解读。该负责人指出,《公约》是一项旨在通过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助,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多边条约。《公约》的批准生效将有助于拓展我国国际税收征管协助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我国税务机关对跨境纳税人的税收服务和征管水平,挤压跨境逃避税的筹划空间,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纳税人跨国经营的无国界性与税收管理有国界性之间的矛盾,给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征管带来严峻挑战。一些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税收征管信息的不对称、不透明,通过隐瞒跨境交易所得或向境外转移资产,逃避在本国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这种跨境逃避税行为,不仅对一国的税收利益造成损失,而且破坏了公平税收秩序和国际税收环境。但是,一国仅仅依靠国内征管手段无法掌握纳税人境外涉税信息,难以有效实施跨境税收管理,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协助成为各国维护本国利益、维护国际税收公平秩序的共同愿望。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与背景下,《公约》应运而生。

据介绍,《公约》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欧洲委员会于1988年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共同发起,并向两组织的成员开放。《公约》制订后,其影响力快速上升,日益成为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助的新标准。2010年5月,OECO与欧洲委员会响应二十国集团(G20)号召,通过议定书形式修订了《公约》,并向所有国家开放。2013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代表我国政府在法国巴黎签署《公约》,我国由此成为《公约》的第56个签约方,这也是我国签署的第一项多边税收条约。据了解,截至今年3月19日,全球已有70个国家签署《公约》,其中48个国家交存了批准书。《公约》需要经签约国最高立法机关批准方能在本国生效。

国际税收征管协助分为双边和多边两种,均通过国家或地区间缔结税收条约的方式约定。双边税收条约主要指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对于多边税收条约,目前世界上涵盖范围最广、影响力最大的就是《公约》。”上述负责人这样评价《公约》。

在谈到《公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时,该负责人表示,《公约》由6章32条正文和3个附件组成,包括3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关于《公约》适用范围,包括人的范围和税种范围。二是关于税收征管协助形式,即情报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涵盖了现阶段所有征管协助形式。三是关于缔约方可以作出保留的内容,如税款追缴、文书送达等。他指出,《公约》具有多边性、广泛性、灵活性和对等性的特点,《公约》还对税务机关保护纳税人的隐私权和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提出明确要求。

公约》的批准生效对我国有什么重要意义?将给我国和我国企业,特别是“走出去”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当前我国批准《公约》的时机是否成熟?对于这些问题,该负责人表示,2014年,我国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金额已达1196亿美元,居世界首位;对外直接投资额达1029亿美元,继续保持世界第三位。我国与世界经济的融合不断加深对我国税收征管提出了较大挑战,《公约》获得批准标志着我国在税收征管现代化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打击国际逃避税,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提升我国国际站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来说,《公约》的批准生效具有4点重要意义。” 

  其一,参加《公约》是我国履行G20承诺的要求。2013年9月,G20圣彼得堡峰会呼吁所有国家尽快签署《公约》,以推动自动情报交换在全球范围内实施。2014年11月16日,习近平主席在G20布里斯班峰会上提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与会领导人一致同意“采取措施确保国际税收体系公平”。参加《公约》既是我国履行G20承诺,也为我国参与全球税收合作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其二,《公约》有效拓展了我国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与我国之前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相比,《公约》覆盖的范围和适用的领域更为广泛,操作性更强。由于《公约》具有多边性,随着《公约》缔约方的增加,一些传统意义上的避税地也加入《公约》,从而减轻了我国与避税地谈签情报交换协定的负担。

其三,《公约》为反避税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我国是许多跨国公司的重要生产基地与市场。有的跨国公司利用国家之间税收信息不对称进行恶意税收筹划,逃避应当承担的税收义务,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参加《公约》以后,我国可利用国际税收征管协助平台,通过与其他国家的信息交流,了解跨国公司整体交易链条的获利情况,掌握企业全球经营策略,有效打击跨国公司的逃避税行为,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其四,《公约》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参加《公约》后,我国将改变目前依靠企业自行申报获取境外涉税信息的状况,通过情报交换的多种方式了解企业境外经营和纳税情况,有利于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公约》没有扩大我国现有双边税收条约中规定的情报交换权利和义务,参加《公约》不会给我国增加额外的义务。同时,根据《公约》规定,在两个国家都是《公约》缔约方,且两国也已签署双边税收条约的情况下,两国可以选择适用最有效的条约执行。”该负责人表示,从方方面面的情况来看,当前我国批准《公约》的时机已经成熟。

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公约》的批准生效不会对我国企业‘走出去’产生负面影响,相反,《公约》将给‘走出去’企业带来诸多利好。”该负责人表示,《公约》可以使我国与国外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各国税务机关更容易通过磋商达成税收政策的一致,由此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多次、重复说明和报送材料的义务,并降低被双重征税的可能。此外,《公约》提供了情报交换的新平台,有助于各国规范税收情报交换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快速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的因跨国经营产生的税务争议,我国的“走出去”企业将从中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