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岁环卫工被撞引工伤之诉(图)

09.10.2020  17:10

◎文/图 记者戴平华

  68岁的环卫工人廖细个,清晨打扫马路时被车撞伤,该不该认定为工伤?

  面对人社部门属于工伤的认定,新干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新干县环卫所)提起行政诉讼,并阐述了理由:返聘超过60岁的人从事环卫工作,应视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系劳务关系。

  新干县环卫所两次提起诉讼,诉请都被驳回。但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一纸仲裁裁决书又引发了新的诉讼,这次的焦点是:县环卫所该不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认定工伤决定书

   环卫工被撞伤工伤认定引诉讼

  廖细个系新干县三湖镇厚堎村腰湖自然村村民,为了子女读书,他早年进城购了房。2009年,58岁的廖细个经人介绍,成了一名环卫工人,受聘于新干县环卫所。

  2019年12月5日早上6时许,天还有些昏暗,廖细个正沿新干县站前西路由东往西(玉龙华府小区路段)进行清扫作业。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一辆车疾驶而来,将廖细个撞进了路边的花坛内,司机没有停留,扬长而去。

  和廖细个一同打扫卫生的女同事许久没看到廖细个,于是拨打他的电话。过了一会儿,廖细个才接了电话,说自己被撞了。女同事随即赶来寻找,发现廖细个头破血流,遂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同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新干县人民医院当时的入院记录显示:(伤者)颜面部伤口疼痛不适,出血不止,量多,胸痛……经CT检查,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肋骨骨折。

  事发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廖细个不负事故责任。

  因肇事司机逃逸,当时天又昏暗,且附近无公共视频,家属最后只好找到县环卫所求援。

  新干县环卫所所长黄玖芽证实,事发后,县环卫所垫付了2万元医药费。

  2019年12月20日,廖细个家人向新干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12月31日,新干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廖细个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此外,在今年1月14日,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廖细个为伤残8级。

  新干县环卫所对工伤认定表示不服,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异地审理),诉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其认为,廖细个早已年满60周岁,与新干县环卫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年满60周岁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泰和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年满60周岁的廖细个与环卫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若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因没有缴纳满15年或者以上的养老保险金,是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该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年龄不应成为认定劳动者资格的唯一条件,只要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续。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养老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据了解,廖细个在60周岁以前已与新干县环卫所形成劳动关系,环卫所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其不能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认定为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泰和县法院判决驳回新干县环卫所的诉讼请求。

  新干县环卫所不服,向吉安中院提起上诉。黄玖芽表示,环卫所此前和廖细个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年满60岁后,双方签订的是返聘合同。部分外省市,年满65岁还可以投保工伤保险,但根据江西现行法律及政策,环卫所无法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岁)的人员投保工伤保险。

  黄玖芽表示,县环卫所雇请的多为年纪较大的人员,以前类似事情多是按交通事故赔偿来处理,如暂时找不到肇事者,由县环卫所先行支付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待找到肇事者后,再由县环卫所向对方追偿。现在如果对此类事故按工伤来处理,开了先例,将使环卫所不堪重负。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无影响?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二审法院认为,廖细个系新干县环卫所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其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新干县人社局认定其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据了解,廖细个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自2011年7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样是否会影响其工伤认定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相关规定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情况可以看出,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不同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廖细个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其在此工作期间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应由其用人单位新干县环卫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据此,吉安中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新干县环卫所上诉,维持原判。

   该不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廖细个家属受访时称,就赔偿问题,因和县环卫所协商不成,遂于今年2月16日向新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除申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之外,还提出了19万余元的仲裁请求,其中包括医药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9月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新干县环卫所应支付给廖细个相关补偿合计11.6万余元。

  对此,黄玖芽受访时告诉新法制报记者,县环卫所对仲裁结果不服,已提起诉讼。

  据其介绍,廖细个一方要求的补偿中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笔费用对于一个已经60多岁的人来说,是不合理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仲裁结果包含了这笔费用,尽管循惯例减半,但还是达到了3万余元。对此,县环卫所有异议,因此才再一次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