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合并编制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10.08.2016  04:38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审批事项,简化矿业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经研究,决定对省级发证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三个方案)进行合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三个方案合并后,名称统一为《XX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地热、矿泉水矿种原则上不需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有关章节和内容。

三、矿山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三合一方案或按之前规定单独编制其中一个方案。但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编制三合一方案:

(一)新设采矿权;

(二)变更生产规模;

(三)变更矿区范围;

(四)变更开采矿种;

(五)变更开采方式。

四、三合一方案应严格按照《江西省矿山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编制提纲》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12)、《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1-2011) 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矿山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方案。

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证矿山三合一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审查。

六、评审工作原则上采取专家组会审方式。根据实际需要,也可现场核查。评审专家应涵盖地质勘查、采矿工程、选矿工程、水工环地质、土地整理、技术经济等专业。参加评审专家人数按照矿山储量规模确定,原则上大型11人,中型9人,小型7人。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矿山企业已经编制并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如果主要参数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可继续使用。

八、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证矿山的相关方案编制与评审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江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

地复垦方案三合一编制提纲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