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在土地确权登记中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

19.09.2014  15:53

      近日,江西省妇联和省农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

 
      通知指出,当前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从源头上保障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农民对所承包土地各项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只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切实加强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才能使农村妇女事实上充分享有对承包土地平等的知情权和收益权,才能使农村妇女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能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为农村妇女在获得土地征用补偿分配时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也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土地权益矛盾纠纷,将法律赋予男女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到实处。因此,全省各级妇联、农业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把工作做深做细,抓紧抓实,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通知强调,当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法规,实现“三个确保”。 一是确保符合条件的妇女姓名写入权证。 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持承包经营权稳定、坚持按户确权的原则。由于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同享有是法律赋予的,承包合同确认的,因此,确权登记颁证时,除了要登记承包家庭代表的姓名外,还要不分男女老幼,登记家庭全体共有人的姓名,不得遗漏。承包家庭代表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家庭女性成员与男性成员平等共同享有对土地经营权证所载明的各项权益,确保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二是确保落实长久不变的政策。 在国家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不论家庭成员增减变化(包括出嫁女和入赘男在内),以家庭为单位的权益维持不变。在此次确权登记中,个别村组在经绝大多数成员同意的原则下进行实时适当调整的,应确保出嫁女与入赘男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杜绝出嫁女和入赘男“两头空”现象。 三是确保农村丧偶、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此次确权登记过程中,丧偶妇女应同等确权。离婚妇女如在原居住地继续生活,应与其他成员同等确权;如离开原居住地,尊重其本人意愿是否确权;如在此前存在矛盾纠纷的,应按法律规定先化解矛盾纠纷,再按要求确权。


      通知要求,各级妇联、农业部门要在协调联动、宣传引导、督促指导方面下功夫,协调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妇联和农业部门要以确权登记工作为契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着力在群众中倡导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男女平等理念,消除“重男轻女”传统思想对工作的阻碍;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健全,性别意识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及时把妇联增补进领导小组;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 二是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妇联组织要协同农业部门,面向乡镇、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村妇女重点宣传《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办、国办《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江西省委省政府就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下发的文件等法律法规政策,让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充分了解法规政策,提高政策法规的知晓率,增强自身的权利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在宣传工作中,各级妇联要结合当地实际,重点向农村妇女宣传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的重要性,发动妇女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工作中来。各级妇联着力开展以下“八个一”活动:县级妇联举办一期专题培训班,借助新闻媒体力量开展一次集中宣传;乡级妇联在重要路口悬挂一条宣传条幅,翻印下发一批宣传资料;村级妇联张贴(粉刷)一条宣传标语、出一期板报,村民小组开展一次集中宣讲,入户发放一份宣传资料。各级农业部门为妇联宣传工作提供必要的专家政策咨询和宣传资料。 三是加强督促指导,维护和谐稳定。 各级农业部门、妇联要定期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阶段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不留隐患。基层妇联组织要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及时受理并认真办理农村妇女有关土地权益的信访诉求,妥善化解相关矛盾纠纷,有力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确保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平稳有序,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权益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