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评估机构委托和估价报告备案审核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国家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强化监督管理的要求,省厅对《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评估机构遴选和估价报告备案审核暂行规定》(赣国土资发〔2009〕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评估机构委托和估价报告备案审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赣国土资发〔2009〕10号文件同时废止。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6月29日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土地评估机构
委托和估价报告备案审核规定
为规范省属国企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中的土地估价活动,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估价活动。
二、土地评估机构委托
土地评估机构由企业依据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宗地分布范围等自主委托,受委托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资质要求是:
1.企业改制或改组为上市公司涉及的地价评估,由A级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承担;
2.企业改制或改组为一般企业集团涉及的地价评估,处置的土地在多个设区市的,由B级以上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承担;
3.其他改制企业地价评估,可由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承担。
三、估价报告备案审核
估价报告备案审核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
地价评估工作完成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组对项目估价报告进行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选,与评估项目技术承担单位有直接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土地估价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初审意见、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符合规定、土地估价报告符合规范格式要求、企业提交要件齐备的,省国土资源厅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