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行社协会:希望在国家“营改增”的政策下使旅行社行业减轻税负

02.09.2015  03:42

  中国旅行社协会日前致函国家有关部门,就“营改增”对旅行社行业的影响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中国旅行社协会通过组织专家调研,并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发现,旅行社行业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直接面对最终消费者,手中并不掌握资源,且属于微利行业,一般旅行社的综合毛利率在5%-7%之间。根据目前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二点的规定,旅行社一直以整个业务链条的增值额作为营业税纳税基数,本质上符合国家增值税的实质,税率上按照营业税税率5%执行,按收入计算,营业税税负约为收入的0.3%-0.4%。


  如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旅行社行业将完全按照营业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与现行营业税下税负相比有十数倍的提升,旅行社企业自身无法承担,只能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将面临旅游费用整体提价7%以上。其主要原因在于:成本项目中占比较大的交通费虽然已经“营改增”,但根据已经实行的“营改增”政策,旅行社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餐费、门票、“农家乐”住宿等其他费用项目因较为零散,即使“营改增”,取得专用发票的难度也较大,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如旅行社经营出境业务,涉及的签证费、境外酒店、境外地接社账单等,只能取得当地账单或收据。


  基于以上调研分析,中国旅行社协会就旅行社行业“营改增”政策向有关部门提出三条建议:将旅行社行业划归居民生活服务消费类行业,全行业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或根据国家规定自行印制发票;参照现有营业税政策,在营业收入中直接扣除各项旅游类成本项目,即保留原来的差额纳税政策。此类旅游类成本票据因金额零散,票据量大,且机票、火车票、签证费等均为游客个人抬头,建议按照现有营业税政策掌控,不再要求企业将每张发票提交税务机关核验;营业收入直接扣除各项旅游类成本项目的差额(余额)作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基数,对于可取得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及费用,可进行进项税抵扣。


  中国旅行社协会表示,致函国家有关部门的目的是希望在国家“营改增”的政策下使旅行社行业减轻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