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协助义务单位“协助力”的问题及对策

25.11.2015  15:24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协助义务单位往往有土管局、房管局、车管所、工商局、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对于以上单位的“协助力”,国家机构往往能够很好的配合法院协助执行工作。而有的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本来就和被执行人有业务往来关系,有的怕惹麻烦,有的怕得罪人出于以上心理,大多处于一种消极配合状态,不肯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更不愿协助法院执行。例如:被执行人所在的单位需要协助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时,往往会推脱或搪塞,以种种理由,不协助法院执行,使申请执行人产生埋怨、抵触情绪,总认为执行不到位,是由于法官不作为造成的。执行法官遇到此类情况,遭当事人怨气外,来回的跑,一是浪费了时间和精力,更为甚者,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人员将执行法官骗来骗去,视法律为儿戏,拒不提供被执行人的领取工资情况。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了解到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有到期的工程款等,依法向该单位发放要求提取工程款协助通知书时,由于被执行人和该单位有合作利益关系,该单位可能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也会找出各种原因,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从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为了使协助义务单位积极主动配合法院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取信于民,笔者认为:一是法院前期调查工作要“”,执行法官要充分取证,掌握确实的财产线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向有关单位发放协助执行通知书,防止协助义务单位推延阻碍执行;二是协助义务单位要“”,对于确有协助义务的事项,该单位和公司要明白,协助法院执行不是与己无关,置身事外,要积极配合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事宜,积极主动履行协助义务,要明法,悉法,了解协助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不履行将受法律严惩。三是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要“”,实事求是的反映所了解到被执行人的家庭及财产情况,以方便执行法官对整个案件状况的了解,才能及时有效的快速执行,防止财产流失,四是被执行人要“”,对待法院的执行要“”,不管被执行人有无能力全部或部分履行,都应该诚实汇报自身财产情况,不能弄虚作假,更不能隐瞒财产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要如实反映家庭财产真实情况,积极主动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时清偿不了的,也要有个态度,制定还款计划,求得申请执行人同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能做有钱不还的老赖。(吴云 胡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