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旅游网站存在虚假宣传 江西发布四项提示

16.09.2016  17:33

  中国江西网讯 廖青、孙卫红、记者周再奔报道:9月14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在中秋、国庆双节来临前夕,江西省工商局、江西省消协联合向广大消费者发布在线旅游出行消费风险提示:外出旅行,须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社,避免价格陷阱,签定合同要慎重,辨别虚假宣传。

  据了解,江西省工商局日前组织开展了本省辖区“AAAA”级以上景区在省内或省外在线旅游平台或网站上的旅游线路、产品或网页促销活动等内容定向监测,分析在线旅游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监测结果显示,多数在线旅游网站不同程度存在使用绝对化用语、虚假宣传、经营者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等问题。

  为此,江西省工商局、江西省消协联合向广大消费者发布在线旅游出行消费风险提示:

  提示一: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社

  正规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网点)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依法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消费者要正确甄别旅游业务资质,避免上当受骗,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请选择正规、合法具备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出游。拒绝参加以户外徒步群、保险公司、保健品公司、网络公司等非法黑社以旅游公司授权、奖励等形式的出游。

  提示二:避免价格陷阱

  通过对在线旅游市场监测发现,一些旅游网站、淘宝商家虚标低价招揽消费者。消费者浏览旅游服务网页信息时,往往会被商家低价幌子所吸引而点击购买,陷入价格陷阱。

  监测人员曾在监测外省某旅游平台时,发现一款旅游商品,标注2日游报价为299元起,含高山草甸、漂流并标注“本线路行程无购物,无自费”。实际上,漂流门票198元以及索道费用均要求消费者自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既然在网站上已标示价格,并标注“本线路行程无购物,无自费”,却又要消费者自费漂流门票及索道费用的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消费者在选购相关旅游服务产品时,也应仔细注意看清经营者的“文字游戏”,小心价格陷阱。

  提示三:签定合同要慎重

  与以往相比,在线旅游公司所采用的电子合同,更易于给经营者留下“钻空子”的机会。同时,由于商家掌握合同起草权,把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诉求写进合同,单方设定自己的权利、免除自己的责任,单方增加消费者的责任。

  在对国内几个大型在线旅游产品交易平台监测时发现,其合同内多含有“出现单间,由客人补足房差”、“不去景点不退门票”、“因不可抗力状况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付”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在酒店房型报价中,“不可取消”之不合理条款的占比极高,达到所有在线提供房型的80%以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明确旅游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并索要和妥善保存发票。合同、旅游行程单、发票或收据都是重要证据,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凭证。

  提示四:辨别虚假宣传

  在线旅游市场中,虚假宣传是曝光率较高的问题之一。某在线旅游平台推介最新线路一日游,标明纯玩,但实际内含参观大山土特产中心的项目,而大山土特产中心实为购物超市。各地在监测包括交通、酒店、旅游景区等其它在线旅游产品中发现,为了吸引消费者,经营者还往往发布一些“火爆”、“名额有限,欲购从速”、“仅此一天”等虚假宣传来吸引网购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在网购相关旅游产品时,要警惕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

  此外,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或纠纷时,消费者切不可采取拒绝登机、登车、登船等过激行为,要注意保留消费凭证等相关证据,如宣传网页页面、签订的相关合同、购买的产品、相关产品及服务的收据或发票、对相关侵权行为的录音、录像等。

  消费者遇到侵权后,在与在线旅游服务平台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消协、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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