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应该有道德地挣钱 不能只对股东利益负责

20.11.2013  18:07

  即日起,由山东省企业信用和社会责任协会与齐鲁晚报联合推出“企业责任报告”系列报道。企业责任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依法纳税是企业的政府责任,生产合格产品是企业的消费者责任,守信经营是企业的伙伴责任,此外,还有环境责任、员工责任、社区责任……本报道旨在通过优秀的企业社会责任故事,来推动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让更多的企业更积极更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

  山东省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会长 王天仁

  企业不能

  只对股东利益负责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自1993年立法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修改后的《公司法》,在“总则”里加进了一句话:“承担社会责任”。这被称为一大亮点,因为它顺应了全球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时代潮流,接受了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的先进理念。

  说到“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不少人、不少企业至今还比较陌生,有的甚至连这个词还没有听说过,包括我们负责企业登记和经营行为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但在西方,它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认可的普世价值和企业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早在1923年,“企业社会责任(英文简称CSR)”这个词就在英国诞生了,至今已有90个年头。1954年,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一本专著《商人的社会责任》问世,提出了“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来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或采取某些行动”。

  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还要对为企业做出贡献的利益相关方和受企业运营影响的社会与环境负责。“成为一个对社会负责的公司,成为一个能够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公民公司”,这是现在西方许多公司的座右铭,他们将此作为在21世纪生存与竞争的战略选择。

  因此,传统的“股东利益至上”理论和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都已经不合时宜了,取而代之的是“企业综合价值最大化”。这个“综合价值”,是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

  中国虽然没有诞生“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词,但我们优秀传统文化中不乏这种理念,“仁、义、礼、智、信”中,就含有许多社会责任的成分,我国接受和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有着良好的文化土壤。2012年3月,时任国家副主席的习近平访问美国时,就寄语中美企业家要“厚道经营,兼济天下,履行好企业社会责任”,这三句话就是中西结合的企业社会责任表达。

  责任缺失导致

  市场秩序“乱象丛生

  我们国家从实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以后,经济秩序中的问题就很快显现出来。诸如假冒伪劣商品、虚假违法广告、商业欺诈、传销、非法集资、食品与药品安全、矿难与生产事故、侵犯员工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环境污染、各种不正当竞争、垄断等等,层出不穷,接连不断。这些现象往往是由“两个缺失、一个乏力”造成的。

  “两个缺失”,就是政府监管责任的缺失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一个乏力”,就是社会监督的乏力。

  政府监管责任的缺失,表现为事前预防工作的缺失、事中监管责任的缺失和不到位,以及事后查处责任的缺失和不力,归结为不作为、乱作为和不当作为、不会作为。

  从企业的角度看,则是其商业道德迷失造成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很多企业,至今不知道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头脑里没有这个理念,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就无从谈起了。还有不少企业,仍然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只懂得“生意经”,不懂得“道德经”,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把员工、消费者、伙伴的合法权益以及环保、节能等法定责任都抛到一边去了,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甚至不择手段,图财害命。这些年发生的各种违法违规案件和重大特大事故,实际上都是企业社会责任恶性事件。

  从社会的角度看,一方面是对企业和政府的监督乏力,一方面是不少公众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严重不足。这又反过来在客观上助长了政府和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状况的有效改变。

  所以,我们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光治标不行,必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才行,必须将“两个缺失、一个乏力”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解决。否则,就会“按下葫芦起来瓢”,出力不少,事倍功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