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遗迹保护内采集标本和化石审批办事指南
09.07.2015 16:13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2、《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3号令)第三条 第九条 |
办理对象 及范围 | |
办理条件 | 1、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了科学研究、教学和科学普及的需要,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外采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的。 2、采掘方案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 |
申办材料 | ㈠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采掘申请报告。 ㈡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具体要求见国土资源部第13号令)。 ㈢专家评审意见。 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可下载13号令全文 |
办理程序 | 窗口办文受理古生物化石采掘评审申请材料,经业务处室形式审查、分管厅长审核,厅长办公会通过,下达批复意见。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
收费标准 | 专家评审费用由资质申请单位自理 |
承办机构 |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 |
办理时间 地点邮编 | 江西省南昌市团结路66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邮编:330002 |
联系方式 | 0791-86717137 |
监督电话 | 0791-86717123 |
网上咨询 | |
网上办理 | |
状态查询 |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09.07.2015 16:13